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民國98年1月16日(現行條文) 2009年1月16日 有效期:民國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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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政風室。
第 5 條 檢查制度組掌理金融檢查政策、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等下列事項:
一、金融檢查政策與制度之研究及規劃。
二、金融檢查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表報稽核與申報資料評等之研究及發展。
四、金融機構與其周邊單位檢查資訊之蒐集、整理及分析。
五、與其他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換相關事宜。
六、金融檢查國際事務活動之彙辦。
七、金融檢查相關刊物之彙編。
八、其他有關檢查制度事項。
第 6 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銀行、票券金融子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
第 7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本國銀行檢查事項。
第 8 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第 9 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及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第 10 條 保險外銀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外銀檢查事項。
第 11 條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金融機構及其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檢查與場外監控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金融檢查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辦理金融檢查業務電腦稽核事宜。
四、資訊作業安全之執行及管理。
五、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各項行政支援系統之管理。
六、電腦主機房、網路、個人電腦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