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論/07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
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邪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若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简。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屦,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陵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足?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肆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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