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歌
西河歌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
〈高麗時,有西河林椿者,工爲四六,以峭直見忤於世,終身不第,人至于今冤之。余友西河任茂叔,亦工於四六,與林椿相頡頑,屢擧不利。今年春,始登別試及第,其對策中,直斥戚里驕橫,上命削科。〉
莫唱行路難,聽我西河歌。
西河有直士,前後皆蹉跎。
浮雲軒冕何足道,美名百世應不磨。
林西河,任西河,才高命薄知奈何,古來此輩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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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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