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準例徵光台禮錢奏(同光二年三月御史台)
請準例徵光台禮錢奏〈(同光二年三月御史台)〉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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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除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刺史、縣令,及諸道幕府兼諸司帶憲銜兼官,合納光台錢。謹具本朝元納及後減落錢數如後。兼御史大夫元納三十貫,減落外今納一十五貫;兼御史中丞元納二十貫,減落外今納一十貫文;兼侍御史元納八貫三百,減落外今納五貫一百五十文;兼殿中侍御史元納一十一貫三百,減落外今納五貫六百五十文;兼監察御史元納一十三貫三百,減落外今納六貫六百五十文。以前台司準本朝例,及減落外後徵前數,分析如前。應有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經略、防禦等使及諸道幕府上佐官並諸司班行新授兼官者,並合送納前件光台憲禦禮錢。今欲準例勒辭謝驅使官申報牒兵部勒告身案,除準宜取外,準例須候送納光台禮錢了朱鈔到,方可給付轉帖。諸道進奏及知後院等,準從前事件申報催徵,無致有隳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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