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禁盜采水柏柴灰奏(太和二年三月度支)

請禁盜采水柏柴灰奏(太和二年三月度支)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京兆府奉先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臣勘按: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數內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使司恐是盜刮鹼土,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采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斗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緣從前未有明敕禁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獲灰,準舊試例,約得鹽一斗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收鹽分數較多。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盜采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犯灰一斗,即計鹽一斤四兩。並準兩池例八斤計折。同犯刮鹼土煎鹽敕條,節級科罰。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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