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逐路取人劄子
臣伏見近有臣僚上言,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於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雖已奉聖旨,送兩製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唯才是擇。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顛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祇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只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繆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雖朝廷素有禁約,條製甚嚴,而上下因循,不復申舉。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臣忝貳宰司,預聞國論,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於人主,則厚顏屍祿,豈敢偷安而久處乎?故猶此強言,乞賜裁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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