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市服务部系统各企业的预算缴款办法、财政监督及利润监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城市服务部系统各企业的预算缴款办法、财政监督及利润监缴工作的通知 1957年4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本部就有关城市服务部预算缴款办法、财政监督及利润监缴工作,暂作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厅、局及其所属食品、蔬菜食品杂货、糖业糕点、专卖等四个专业公司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按商业部现行的利润解缴办法规定办理:由省、市专业公司及中央一级站(实行新体制的省、市,取消省、市公司机构后,统一由省、市厅、局及中央一级站为缴库单位)按实现利润于翌月10日前缴库;由省、市税务局办理监缴工作;由财政厅、局进行财政监督及年度缴库利润清算工作。财政厅、局的具体工作任务,按本部(56)财建王字第193号通知第七项规定办理。1956年应缴的预算款项及应由国库退补款项尚未办理清楚者,自1957年1月1日起应由原单位以城市服务部名义办理清楚。
二、由商业部移交给城市服务部的原贸易公司经营的副食品业务(指未合并到专业公司的单位)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解缴问题,除以省、市服务厅、局为缴库单位外,缴库办法比照上条规定办理。
三、供销合作社移交城市服务部的单位,自1957年1月1日起即不再按合作社制度提取各种基金及缴纳所得税。实现的全部利润除按规定预提企业奖励基金外,均应按商业部利润解缴办法上致国库。利润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应由接管业务的省、市专业公司缴库,无专业公司者,可以逐级汇解由省、市服务厅、局统一致库。
未成立服务厅、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服务业务的利润由代管服务业务的单位以城市服务部名义按以上缴库办法缴库。
四、国营饮食业、服务性企业及由城市服务部系统各公司归口管理的公私合营企业,1957年的利润缴库办法,另候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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