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开放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暂行办法

赣州市开放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暂行办法
1956年10月19日

一、为了进一步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资需要,特制定赣州市开放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暂行办法)。

二、为了有计划的开展国家有领导的自由市场贸易, 由市商业局、市各国营、合作社商业等部门组成赣州市综合性的农民贸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三、在本市西津路市场、大公路市场、文清路市场、东郊路市场建立综合性的农民贸 易市场。凡农民的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以及统购后剩余的油脂油料、粮食和小商贩的商 品均可人场直接与生产者、消费者自由贸易,任何部门均不得限制和干涉。

四、凡是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格自行协商,可以略高或略低于牌价。

五、农民自产自销产品卖给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部门,不需缴纳税收,如把产品卖给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或是产销直接见面者,超过20元以上应缴纳税收,此外, 不对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六、市国营和合作社商业部门应大力组织小商小贩按照原来的经营习惯和活动范围, 下乡进行采购和推销物资,并允许小商小贩从事多种经营。在小商小贩进行下乡以及外来 小商小贩来市进行购销活动中,任何部门均不得干涉和限制。

七、国营、合作社商业部门应做好市场物资的调剂平衡,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在市场上可以组织收购和供应。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本会,修改时也同。

一九五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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