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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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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8/2020號法律
。
醫事檢驗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6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10, 19, 37, 40, 41條
增訂第20之1, 21之1, 52之1, 61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9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9、37、40、41 條條文;增訂第 20-1、21-1、52-1、6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6至8, 10, 21之1, 22, 33至39, 42, 43, 45, 48, 52, 56條
增訂第56之1, 56之2, 60之1條
刪除第46, 6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1-1、22、33~39、42、43、45、48、52、56 條條文;增訂第 56-1、56-2、6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6、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3, 49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3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4, 7至9, 12, 17, 19, 21, 25, 27, 29, 31, 45, 47, 55, 56之1, 60, 60之1, 61之1, 6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7~9、12、17、19、21、25、27、29、31、45、47、55、56-1、60、60-1、61-1、6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60之1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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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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