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航运安全管理的布告
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办字第0022号 1962年1月18日 |
近来,有些地区的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不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违章超载、抢渡、强渡、抢行,有的渔民在航道上拦河设网、扎屏捕鱼,严重地影响了运输安全。为加强航运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必须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定船行(作业)区域及装载定额,并标示在船舶明显处,方准航行。
二、不是专门摆渡的船,不准摆渡。质量不合规格,安全设备不全的各种船舶,立即停航,待有了安全设备,才能使用。
三、各种船舶均须遵守航行规章,严禁超载、抢渡、抢越轮船的违章行为。遇有大风、急流、浓雾,必须小心行驶,并在船的明显处置灯光信号。
四、运输船、农用船、渡船、渔船必须按定额配备固定船工。船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和驾船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严禁随意顶替或由乘客自行撑船。
五、交通部门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秩序的管理。乘客必须遵守渡口规则,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工的指挥,并协助维护渡口秩序。严禁争先、强渡。在节假日渡运任务繁忙时,公安机关或人民公社应派人维护渡口秩序。
六、渔船不得在正航道上设置渔具。夜间捕鱼时,应挂白色环照灯;拉网捕鱼时,应增设灯光。
七、为保持航道的畅通,任何部门不得在航道和河两岸设置障碍物,如系特别需要,必须有明显标志。
此布
县长:王逸云
1962年元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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