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63年农产品派购目录及有关派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1963年农产品派购目录及有关派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财办李字307号 1963年4月21日 |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一九六三年农产品派购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对一九六三年农产品派购目录及有关派购的若干问题,通知你们,希遵照执行。
农产品的派购,主要在集中产区实行,在分散产区,一般不予派购。全省规定的派购目录和派购地区,各专署、县、市不能自行减少,个别品种或派购地区,专、县之间确需调整时,要在保证完成收购任务和上调任务的前提下,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县境内哪些公社实行派购,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报专署批准,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各地还有什么集中生产的品种,需要实行派购时,应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实行派购的产品,应当按照收购任务,按照生产情况,落实到生产队(社员个人出售部分,通过生产队落实到户);国营、劳改、公私合营农场、林场、牧场、茶园、果园、粮、油等副食品加工厂、屠宰场生产的产品,除自食自用少部分外,要按照计划全部卖给国家,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或私自处理。不便规定具体任务的品种,由指定的收购部门统一收购。具体手续办法,由省级主管厅、局另行下达。
派购产品的购留比例,烤烟,集中产区,派购的数量应当占产量的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九十五,分散产区,派购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大麻派购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五;苧麻派购百分之五十五到百分之七十。其它产品省上不作统一规定,由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各专署、各县、市根据收购计划,结合当地生产情况和收获季节,本着“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因地制宜地研究确定。确定任务时要注意到,集中产区收购比例大一些,非集中产区收购比例小一些;商品性大的多收一点,商品性小的少收一点。要既允许大集体之下有一定程度的小自由,又要防止小自由放的过宽,妨碍了大集体;既要保证城市和工业的正常需要,又要给农民留有一定的自用量。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收购派购商品时,要尽可能地采用合同形式,通过协商,分别同国营、公私合营生产单位、人民公社集体单位,签订派购合同或购销结合合同,把收购工作和供应工作密切结合起来。
派购商品的市场管理,应区别不同品种,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牛皮、细皮,中药材中的鹿茸、麝香、牛黄、龙骨、姜蚕、银耳、杜仲、菖蒲、天麻、猪苓等十种,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收购,严禁私商和其他部门插手经营。(二)烤烟、大麻、苧麻、茶叶、桐油、漆木油、桑蚕茧、柞蚕茧、蓖麻籽、松脂、羊皮、羊毛、羊绒、生漆、主要中药材等,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国家委托供销社进行收购或换购,不开放集市贸易,不进行议价收购。(三)生猪、肉羊、棕片、重要木材等,完成派购任务后,开放集市贸易,供销合作社可以换购和议价收购(重要木材受委托后议价收购),也允许产、销直接交易,但不准机关、团体等集体单位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收购。(四)主要干果、主要干菜、主要蔬菜、鲜蛋、造纸用草等,完成派购任务后,开放集市贸易,供销合作社可以议价收购,也可酌情批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在指定范围内经营和短途运销。机关、团体等集体单位,经过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购买自食自用部分。
供销合作社换购和议价收购农副产品时,有派购任务的必须注意在保证完成国家派购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并严格防止私商小贩投机活动。检查派购任务完成或没有完成的地区范围和派购任务时限,不宜统一规定,应当按照当地经济情况和品种特点,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有些品种可以县为单位,有些也可以公社或生产队为单位,有些可按季计划或月计划检查,有些也可以在交售派购任务的同时,进行议价收购。
收购农副产品和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的情况很复杂,涉及面也很广,在一些具体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不容易完全切合实际,请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的原则,继续深入地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做好农产品收购工作,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关系极为重要,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把收购农产品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收购,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收购,要向全体干部和社员群众把农产品派购政策和有关规定讲清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基础上,鼓励他们积极生产,努力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农产品派购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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