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
除非 作者:胡适 |
7月間,我在濟南講演了一篇《中學國文的教學》,內中有一處要舉例,我因為那天上午談到開會規則,就舉了“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開得成”一個例;我說,這句話應該改為“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是開不成的”。我當時說,
上半句用“除非”,下半句不能用肯定的語氣。
這句話實在說的太鹵葬了;現在看來,是不對的。因為我們可以說:
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是開不成的;
卻也可以說:
除非不足法定人數,大會總開得成的。
可見這個問題並不在下半句能不能用否定口氣。後來我的朋友吳檢齋先生舉了這個例:
要相見,除非是,夢裡團圓。
他說“除非”等於“非非”,“非非”等於“是”;所以他主張“除非”是肯定的口氣。我又舉出《琵琶記》中的例:
要相逢,不能夠,除非是夢裡暫時略聚首。
我又說:
“除非”只是一個否定的連詞,並不曾變成肯定的口氣。“除非”只是“非”,並不等於“非非”。
後來10月1日2日的《益世報》上,又登出一篇對我的疑問,他的主張是:
“除非”二字,實在是一個肯定的連詞,並不是否定的連詞。
他說:
我們覺著“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開得成”,這樣說法,念著非常順口,意義非常明瞭。“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是開不成的”,這樣說法,就非常的矯揉造作,不合於語法之自然。
後來《京報》上又登出徐一士先生的討論,此外還有未發表的吳檢齋先生的兩封信,南開學校陳元恭先生的一封信,《京報》徐淩霄先生的一封信。口頭討論的,還有陶知行、黎劭西各位先生。
這許多討論,不但使我非常感激,並且使我得了許多益處。我現在覺得這一個詞兒的用法並不是像我從前說的那樣簡單;各位加入討論的人,也未免把他看的太簡單了。大家又都不肯費工夫去尋舊例,只憑主觀的見解,所以不能明白這個詞兒的複雜的用法。我這幾天尋出十來個舊例,仔細比較研究的結果,使我明白大家所以反駁我,確是有理由的;又使我明白我自己和各位先生的說法都不曾說出這個問題的困難所在。
我現在先引徐一士先生的話:
胡君所以認“除非”是否定的連詞的由來,大約是由於英文上的unless一字。unless的意思,可以譯作“除非”;所不同的就是,“除非”是一個肯定的連詞,unless是一個否定的連詞。中國人說:除非怎樣,才能怎樣。
英國人必須說,不能怎樣,unless怎樣。
後來徐先生的哥哥淩霄先生作一條短跋寄給我,他說:
“要……除非……”猶云,要怎樣,除非怎樣,才得怎樣。
“不能……unless……”猶云,不能怎樣,unless怎樣,才能怎樣。
此兩種意思相同,指明不可能或甚難能之事實;只有希望於特別或懸想的情境之下,見有可能的機會耳。
徐氏弟兄的話,可以互相補充。一士說“除非”是肯定的連詞,unless是否定的連詞。這是不對的。英文裡unless有兩種用法:
我是不去的,除非你也去。
他是會來的,除非他變了心了。
這兩句在英文裡,都用unless。這個字所以是否定的連詞,並不因為他的前半句是否定的口氣,只是因為“除非”的分句否決了前面的事實:可能的翻成不可能了,不可能的翻成可能了,故叫做“否定的連詞”。
中文的“除非”,也是這個道理。淩霄說“除非”與unless意思相同,都是:
指明不可能或甚難能的事實;只希望於特別或懸想的情境之下,見有可能的機會耳。
這是不錯的。這裡面有兩個重要部分:
第一,甲的事實是不可能的,
第二,除非有乙的新條件使他可能。
“除非”的分句把“不可能”的事實翻成“可能”,故“除非”是“否定的連詞”。有時他又把“可能”翻成“不可能”,例如
我有百日血光之災,只除非出去東南上一千里之外躲避。(《水滸》六十回)
這也是一種“否決”,故“除非”是否定的連詞。
我們研究各種例句的結果,得下列的結論:
“除非”是一個否定的連詞,引出一種的假設條件,來推翻一種現在可能或不可能的事實:使可能的翻成不可能,不可能的翻成可能。
這樣說來,“除非”和unless竟是一樣了。然而在形式上卻有一點不同。這並不是一士先生說的肯定與否定的區別,因為“除非”和unless都是否定的連詞。這個區別全是習慣上的。英文說:
我是不去的,除非你也去。
他是會來的,除非他變了心了。
這和上文引的例“我有百日血光之災,只除非出去東南上一千里之外躲避”是一樣的文法。但中文裡另有三類說法。(1)有時候,底下還要找上一句點出翻案的話。例如上文的兩句,在中文裡往往變成:
我是不去的;除非你也去,我才去。
他是會來的;除非他變了心了,就不來了。
(2)有時候,前面那不可能的事實可以不必說出他的不可能。例如
要相逢,不能夠;除非是夢裡暫時略聚首。
可以省去“不能夠”的意思,單說:
要想見,除非是夢裡團圓。
(3)有時候,更省略了,竟把前面的本題一齊省略了,單留那翻案的半句。例如
我有百日血光之災,只除非出去東南上一千里之外躲避。
又可以單說:
只除非去東南方巽地上一千里之外,可以免此大難。(《水滸》,六十回)
這種例卻也不少,難怪有許多人竟承認“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開得成”為合於語法的自然了。但我們須要注意:在談論一件事的時候,所談的本題已是大家心裡明白的了;在這種時候,省去本題,只說下半句的翻案,自然還可以明白。例如《水滸》六十回:吳用先已說了盧俊義有百日血光之災,後來盧俊義問他如何可免,吳用只說“只除非”一句,就夠了。又如第十四回,吳用正和晁蓋談打劫生辰綱的事,所以下文只消說下半句:
只除非得這三個人,方才完得這件事。
又如第五十七回,宋江正和吳用談如何可以破青州,吳用也只消說:
只除非教呼延將軍賺開城門,唾手可得。
但這種說法,只是會話上的一種省略不完全的式子。——不能用作標準的。
總結起來,“除非”的句子,有兩個根本的式子:
第一式:甲事實是不可能的,除非有乙條件使他可能。
第二式:甲事實是可能的,除非乙條件使他不可能。例:
①要相逢,不能夠;除非是夢裡暫時略聚首。(《琵琶記·描容》)
②憑他嫁到了誰家,他難出我的手心,除非他死了,或是終身不嫁男人,我就服了他。(《紅樓夢》,第四十六回)
③我有百日血光之災,只除非出去東南上一千里之外躲避。(《水滸》,六十回)
此外,習慣上有省略不完全的兩種式子:
第三式:〔省略“不可能”的意思〕甲事實,除非乙條件使他可能。例:
④你想怎麼樣,〔我不能依你;〕除非等我出了這牢坑,離了這些人,才依你。(《紅樓夢》,第十五回)
⑤要破此法,〔是不能的;〕只除非快教人去薊州尋取公孫勝來,便可破得高廉。(《水滸》五十二回)
⑥若要攻打青州,〔是不能的;〕只除非依我一言,指日可得。(《水滸》,五十六回)
⑦若要人不知,〔那是做不到的;〕除非己莫為,〔自然人不知了。〕
⑧我想要破高廉妖法,〔是不能的;〕只除非依我如此如此。(《水滸》,五十一回。參看上例5)
⑨要相見,〔不能夠;〕除非是夢裡團圓。(《四郎探母》參看上例1)
第四式:〔省略甲事實,但說〕除非乙條件可以做到甲事實。例:
⑩〔這件事不得完,〕只除非得這三個人,方才完得這件事。(《水滸》,十四回)
⑾〔青州城不容易破,〕只除非教呼延將軍賺開城門,唾手可得。(同,五十七回)
⑿〔員外有百日血光之災,〕只除非去東南方巽地上一千里之外,可以免此大難。(同,六十回)
總之,“除非”是用來否決一件事實的連詞;習慣上因為大家都不知不覺的認清了他的翻案作用,有時候竟把原有的命題省去。但省略到了第三式,已很夠了;第三式各例都用“若要”,都含有“要而未做到”的意味,所以他們就不明說“不可能”,我們都還可以明白。第四式的省略太多,在談話裡,有當前的論點在彼此瞭解之中,那還不妨,單獨用第四式,依我個人看來,是不可為訓的。所以我們講文法的人,還應該說:
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是開不成的。(第一式)
大會是開不成的,除非有過半數會員出席。(第一式)
大會是開得成的,除非你們都不出席。(第二式)
大會是開不成的了;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開得成。(第一式)
若要開大會,除非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開會。(第三式)
但應該避免或廢止那太簡的第四式:
除非過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開得成。
以上是我個人研究這個問題的結論。我很悔第一次討論時太粗心了,不曾細心研究這個問題的疑難究竟在那一處。我現在很高興的認錯,並且很虛心的把我近來改正的意見提出來請大家評斷。我很誠懇的感謝加入討論的各位先生們。
十一年雙十節 濟南津浦鐵路賓館
(原載1922年10月15日《努力週報》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