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
1945年2月11日于雅尔塔
本作品收錄於《国际条约集(1934-1944)

根据美国对外关系文件8册924页校订

  苏美英三大国領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爭結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現状須予維持。
  2.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須予恢复,即:
  甲、庫頁島南部及邻近一切島屿須交还苏联;
  乙、大連商港須国际化,苏联在該港的优越权益須予保証,苏联之租用旅順港为海軍基地須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連之出路的中东鉄路和南滿鉄路应設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經营之;經諒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須予保証而中国須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千島群島須交予苏联。
經諒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鉄路的协定尚須征得蒋介石委員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大元帅的提議,美总統将采取步驟以取得該項同意。
  三强領袖同意,苏联之此項要求須在击敗日本后毫无問題地予以实現。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訂一項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鎖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斯大林

罗斯福

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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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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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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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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