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编辑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各级各类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为精细化、科学化制定文物保护利用政策制度,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普查,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全面落实保护第一要求,加强文物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通过普查,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布状况、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不断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依法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纳入法定保护清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和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体系,促进文物活起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繁荣青海文化事业、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编辑普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省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任务
编辑本次普查的任务,是要在全省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和新发现,调查基础信息,科学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建立并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要以普查掌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推进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一)普查范围与内容。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的6411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以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范围: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情况。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做好目录归集。普查准备阶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开展实地复核。实地调查阶段,各市(州)、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并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照“四普”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梳理线索清单。普查准备阶段,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四普办)负责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省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和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并在普查系统中进行预置。
全面开展调查。实地调查阶段,普查队伍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覆盖全调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认定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开展补充认定。对于完成“三普”复查但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要求和规定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点,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依法登记公布。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登记、公布期间,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分级建立目录。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目录。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汇总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主动公布目录。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在统筹考虑文物安全基础上,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及时定级保护。普查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分批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分级分类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围绕普查形成的数据,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展览展示成果、数字采集成果等。
6.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全省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青海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在普查实践中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调集本地文博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开展普查工作,鼓励、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对口援青地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文物普查,建强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充分发挥省级文博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通过普查,培养建立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互补、学历层次衔接的人才梯队,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为全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8.营造普查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同级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贯彻落实好普查工作方案、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在普查过程中,要加强有效沟通,协调媒体协同联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让普查成为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滋养精神文明建设的文物保护大行动。
四、技术路线
编辑本次普查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准确查清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
(一)熟练应用普查系统。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全省普查队伍下载、安装、培训普查系统软件,参照系统中预先设置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新发现清单和相关行业名录信息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等进行复核、调查。
(二)全面掌握普查标准。普查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统一执行,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扎实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普查办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提取文物基础数据;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复查或调查可全程使用省级测绘部门提供的精度更高的数字正射影成果辅助开展,对确难以登临的文物,可利用地理信息软件系统,在数字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采集坐标信息,并使用无人机拍摄照片或采集视频信息。
(四)加强过程技术指导。省四普办专门组建专家指导组,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对容易出现的遗存范围不精准,以及飞点(即田野调查采集的坐标偏离文物实际位置)、漏调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并统一指导解决。
(五)抽样检查普查成果。省、市(州)两级普查办公室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编辑此次普查要形成五方面重要成果,即四个文物资源目录汇编、三级六类文物空间分布图件、两大基础信息数据库、一个工作报告、一个分析报告、一个资源大数据库。经省级普查办审核或国家普查办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最大程度发挥文物普查的综合效益。
(一)目录成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辖区内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在此基础上,建立青海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逐级汇总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信息。形成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青海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依托普查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逐步创新构建不同类别文物时空知识图谱框架及技术体系。
(五)报告成果。编制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六、实施步骤
编辑本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等。
1.建立普查机构。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普查工作总体要求,指导市(州)、县(市、区)分别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
2.建立文物名录。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梳理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普查工作打好基础。
3.编制实施方案。参照国家普查办印发的总体方案、宣传方案、试点方案,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宣传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国家普查办备案。
4.掌握技术标准。安装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信息采集软件,完成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理解掌握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等工作规范,指导规范普查工作。
5.组织普查培训。参加国家层面普查培训班,组织省级普查骨干开展培训。举办省级普查培训班,对市县级普查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6.强化专家指导。建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区普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第二阶段从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规范信息录入。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按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审定,确保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质量控制。省、市两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4.做好进展汇报。各市(州)普查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进展情况报告,省普查办汇总后上报国家普查办。
(三)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严格数据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省、市(州)、县(区)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进行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按要求组织开展文物认定工作。
3.建立资源目录。各地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验收公布成果。县级、市级、省级普查机构要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经省级普查办报国家普查办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市(州)、县(区)级适时召开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6.编制普查报告。各级普查办对辖区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编制本级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编制规范另行通知。
七、保障措施
编辑(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组织调集配强普查力量。省、市州层面着重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推动、技术指导。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为普查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确保普查人员人身安全。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青海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级与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设备购置、数据处理、资料档案、出版印刷、补助等支出。如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将根据中央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各级文物普查主管部门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及时做好普查设备等资产的调拨与登记、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制定本级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经本级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级宣传部门要将文物普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巡视督查。普查宣传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普查工作进展和普查工作成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各级普查办公室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文物普查主题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增强全社会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提升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四)加强质量管控。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省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市(州)、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过程的管控,对普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文物信息采集等加强质量控制。要逐级审核上报数据,未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级普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普查数据。省四普办专门组建专家指导组,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和抽样检查,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五)严肃工作纪律。建立数据追溯机制,所有普查资料应全部留档,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可溯源检查。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在文物普查中,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和撤销。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遭擅自拆除的必须依法调查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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