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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調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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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2/2013號法律
。
飛航事故調查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運輸事故調查法
→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1 日
制定38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238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5之1, 28之1條
修正第2, 3, 6, 10, 12, 14, 16, 17, 19, 20, 22, 25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6、10、12、14、16、17、19、20、22、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2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前[飛航事故調查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0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043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飛航事故調查法;新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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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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