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的布告

黟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关于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62)办字第012号
1962年12月26日

本县开放集市贸易以后,对于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却有少数投机倒把分子,大量套购和贩运统购统销物资和重要商品,买卖各种票证,进行违法活动。为了保证国家农副产品统购派购计划的完成,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资料的正常供应,必须加强集市贸易的管理工作,制止投机违法活动,发挥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现特对集市贸易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集市贸易是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凡是准许进入集市贸易的产品,可以通过供销合作社、货栈、交易所和有证商贩、有证行栈进行交易,也可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严禁投机倒把,非法买卖。

二、国家制发的粮票、布票、购货券及其他各种购物票证,严禁买卖,违者一律没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三、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棉、油(包括油料)、布、严禁私商经营和贩运。

四、在粮、油统购期间,凡属当令的粮食、油料、油脂、不准进入集市交易;在本县完成统购任务并宣布开放粮食集市贸易以后,允许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粮油上市情况,适当组织收购,也可以向已经完成交售任务的生产队,用议价收购或实物换购的办法进行收购。

在统购期间,社员在自留地生产的少量薯类、杂粮、油料,允许进入集市交易。

五、棉花,无论统购期间或非统购期间,一律不准进入集市交易。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多余部分需要出售的,应当继续卖给国家,由国家按规定给予奖售物资。土布也不得进入集市交易。

茶叶,由国家统一收购,一律不准进入集市交易,亦不得在社队之间相互调剂。

烤烟,在国家收购任务尚未完成,没有宣布开放烤烟的集市贸易以前,禁止进入集市交易。

集中产区的木材、毛竹,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的多余部分,应继续卖给国家或由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禁止私商贩运。

六、肥猪、麻类以及与国家订有派购合同的渔业专业队的水产品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首先履行合同,完成国家的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凭当地收购单位完成任务的证明,进入集市交易,供销合作社也可以议价收购或以实物换购。

蚕茧、桐油、重要中药材等,生产队和社员必须履行合同,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完成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由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或以物换物,禁止私商经营贩运。

皮张、羊毛、肠衣、猪鬃及废铜、废铁、废钢、废铝、废锡、废镍等,一律由国家统一收购,或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店(组)代购、换购,不许私商收购贩运,但允许群众用废损的钢铁、铜、铝制品,向手工业合作社(组)兑换农具和日用器具。

七、凡属国家计划供应的主要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按计划统一进行分配,不许商贩套购、倒卖。生产队和社员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的奖售工业品,如有多余部分需要出售的,可以委托当地供销社或寄售商店代售。消费者个人的旧衣,旧物需要出售的,在有寄售商店的集镇,也必须委托寄售商店出售,严禁店外成交。没有寄售商店的集镇,允许物主在集市上自行出售。

酒、卷烟是国家专卖物资,除经批准的酒厂、烟厂可以生产,经批准的商店可以经营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经营。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商品和自产自销的手工业产品,都可以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不受限制。

九、所有上市的商品,必须按照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交易场地,进行交易,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在集市上设立若干贸易所,以便利群众交易,在集市上进行交易的集体单位或个人,凡是应当交纳税金的都应当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参加集市交易的小商小贩,必须经过本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发给证明,方可营业。无证商贩,一律取缔。

十、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单位,在粮、油集市贸易开放以后,需要采购粮油的,必须经过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到市场进行采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不许直接到生产队采购,也不许以工业品直接到生产队换购其他派购物资。

城镇熟食业,复制业所需的原料,由国家计划供应,也可由供销合作社议价供应,还可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后,到集市上自行采购。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接受私商托运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计划供应的工业品。非统购、派购的三类物资,允许托运,以利物资交流。私人赠送亲友的以及旅途中食用的少量农副产品,不论是统购、派购或非统购、派购的商品,均应允许携带。

十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确系私商投机贩运,应按国家牌价予以收购,少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所有国家干部,特别是市场管理干部,城乡基层干部和公安人员,交通运输人员,都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以身作则,执行上述市场管理规定,依靠群众,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试行,如需修改补充,由本委员会另行布告周知。

县长 刘忠

196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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