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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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编辑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
自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审判和处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大量的申诉案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十一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总结了人民法院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经验,布置了今后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共审结刑事案件二十万三千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法定审判期限以内结案的。总的看来,通过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犯罪分子和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及时的,有力的。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据统计,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七十六万七千三百余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解决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以及一些企业之间老大难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国民经济调整中新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三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这两个法律;加强民事和经济审判力量;清理积案,搞好试点,取得经验,为这两个法律的实施做好准备。几个月来,各地人民法院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摸索了一些初步经验。今年七月和九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召开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座谈会,研究了当前民事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交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着重讨论了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问题。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把处理信访申诉案件,实行和加强审判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进行,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申诉案件十八万零六百余件(其中刑事十七万三千二百余件,民事七千三百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来信十二万四千二百余件(其中刑事十一万二千余件,民事一万二千二百余件),接待申诉来访三万余人次(其中刑事一万七千七百余人次,民事一万二千三百余人次)。通过处理申诉案件,改判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今年四、五月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了河北等七省和吉林等八省(区)信访申诉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人民法院系统接待的上访老户的申诉问题,重点是把来京上访老户的申诉案件处理好。会议对多次来京上访的当事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研究,提出意见,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抓紧处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派人下去共同处理。到九月底为止,在交下去处理的九百五十七件中,已妥善处理了五百三十八件,从中改判纠正了一百八十五件冤、错案件。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目前刑事申诉来信来访已经有所下降。今年一至九月与去年同期比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刑事申诉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二十四点二;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的刑事申诉来信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二十四点六。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各项审判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惩罚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对于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民经济调整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位代表,今年初,中共中央提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把它列为全国今年的中心任务之一。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四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了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具体补充了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律依据。现在,我着重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上述两个《决定》,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大会作一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于三月十五日发出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决定》,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在七月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对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又作了研究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学习两个《决定》,提高了对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地投入了斗争。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六件,截至九月底,已经审结二万二千三百三十一件,其中走私贩私一百八十六件,贪污五千二百四十三件,受贿行贿一千一百三十八件,投机倒把二千零一十一件,诈骗公共财物二千二百七十八件,盗窃公共财物一万零二百九十件,盗卖珍贵文物三十二件,其他一千一百五十三件,依法判处各种刑罚的有二万六千二百二十七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明确重点,分别轻重缓急,尽先办理大案要案。对于现行的、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的案件,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干部犯罪案件,包括一些占据重要职位的负责干部犯罪案件,以及他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集中力量抓紧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活动总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二百五十件;罪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一千零六十二人,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千七百零六人(其中县级干部二十九人)。对大案要案,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一般判处了重刑。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真执行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坚持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一贯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对于在《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照《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宽处理,促使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了所犯的罪行。对于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也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坚决按照《决定》和刑法的规定从严处理,使少数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对情节复杂、牵涉面广的案件,还深入群众进行查对,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各地人民法院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实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并协同宣传部门,公布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结合进行法制宣传,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鼓舞了广大干部和群众。有些人民法院还根据经济犯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他们提出建议,对这些单位改进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起了促进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注意追缴赃款赃物,必要时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一至九月,经人民法院追缴赃款赃物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三千八百四十六万八千余元。
今年五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重大、疑难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方面及时给以指导。通过逐案分析研究,注意区分经济犯罪行为同工作失误、经济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违反经济法规行为的界限,在判定罪责时,区分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以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畸轻畸重。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还选编印发了一些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较好的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供各地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参考。这些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贯彻执行两个《决定》,是坚决的、积极的、认真的,办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通过审判活动,严厉地惩处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对于保障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在人民法院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也还有少数案件事实不清、罪证不实,或者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者量刑失轻失重。对于这些缺点和问题,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切实加以纠正。
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它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重要措施。当前,这场斗争正在深入发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两个《决定》,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住打击重点,继续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好大案要案。处理这类案件,一定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依法严惩,并且公布于众,加强法制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鼓舞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扩大办案效果。
(二)正确执行政策法律,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地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对于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或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对于符合政策法律的正当经济活动,应当坚决予以保护。为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更好地执行政策和运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选编案例的工作。
(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要认真调查研究,做过细的工作,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据以定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必须经过认真核实无误,使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大案要案,更要深入群众核实案情,听取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费时费力,因此,审判工作既要抓紧,又要符合诉讼程序,以保证办案质量。
(四)结合办案,进一步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和制度方面的漏洞,进行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处理案件,还要注意分析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根据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促使他们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堵塞漏洞,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五)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锻炼和考验人民法院的干警队伍。要在干警中进行坚持共产主义纯洁性、反对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教育。对于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刚直不阿、执法严明的审判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在斗争中暴露出来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各位代表,这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的一件大事。这部宪法依据四项基本原则,深刻地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部宪法的通过和实施,将大大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更加巩固。我们各级人民法院的干警一定要在中共十二大的精神指引下,努力学习新宪法,积极宣传新宪法,严格遵守新宪法,坚决执行新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逐步实现中共十二大确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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