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2/1963
语言
监视
编辑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22
←
第二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二十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二十二条:领土合并之公民权
若有任何新领土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依第二条获联邦接纳,则国会可通过法律,决定谁人将因为他与该领土之关系,而在某个日期或若干日期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在原文中增加“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