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3B/1964
← | 第四十三A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四十三B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1年3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三C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71 · 1964 |
- 第一款 首相可任命国会两院的议员出任政务次长职务,然而,如果有关任命是在国会解散期间发生,刚卸任的原下议院议员也可受委,但他不能在新国会召开后继续任职,除非他是国会两院的议员。
- 第二款 各政务次长应协助各部长及各助理部长完成其职务与行使其职能。
- 第三款 一名政务次长可以随时辞职,而首相也可以随时终止其任命。
- 第四款 政务次长在行使职责之前,需在首相面前宣读及签署附件六的《守秘誓言》。
- 第五款 国会应通过法律制定政务次长的薪酬。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第四十三B条。——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