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三年/第三号
← | 第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三号(总第七二号) 1963年7月22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四号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商标管理条例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63年4月10日)
- 商标管理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等四个直属机构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期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5月2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1963年第03号公报)
这份文献需要将对应的汉字进行繁体化或正体化。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献应以传统汉字(繁体字/正体字)保存。中华民国、香港、澳门文献和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亦应以传统汉字保存。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