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三年/第三號
← | 第二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三號(總第七二號) 1963年7月22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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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商標管理條例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1963年4月10日)
- 商標管理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四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設立國家物資管理總局等四個直屬機構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期召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人員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3年5月25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員變動情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3年第03號公報)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