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二百九

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殿中侍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译事、引进使等官、

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缪。

洪武十六年,升正三品衙门,设司务。

洪武十七年,始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道监察御史。

洪武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检校。

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

永乐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阯、云南三道。

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定为十三道。

风宪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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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都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法为职,见诸司执掌。及正统中,所定宪纲条例甚备,各以类分例,其通行难附者载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问发落。其有差委监察御史,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请旨点差。

正统四年定:

  • 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纲纪所系,其任非轻,行事之际,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吝不发者,与犯人同罪。
  • 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赃者从重论。
  • 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如有违错,即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
  •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
  •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追问明白,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奏闻拏问。若军官有犯,在京从都察院,在外从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请施行。其各都司及衙所首领官,有犯即便拏问。
  •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贪废事、蠧政害民者,即使拏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拏,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
  •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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