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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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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3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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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约明用车运载之货物运送人私擅改用船运载以致损失者应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