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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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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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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約明用車運載之貨物運送人私擅改用船運載以致損失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