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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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 |
解释文 编辑
(刑罚变更得为撤销原判理由刑诉法第三审虽有明文而第二审无之凡第一审在刑法未施行前适用刑律判决委无不合上诉第二审中应否依刑法第二条认为依裁判时之法律悉予改判)应依刑法第二条改判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4日最高法院复上海临时法院电 编辑
真电悉,应依刑法第2条改判。
附桂林高等法院分院原电 编辑
最高法院徐院长钧鉴。刑罚变更,得为撤销原判理由,刑诉法第三审,虽有明文,而第二审无之。凡第一审在刑法未施行前适用刑律判决,委无不合上诉,第二审中应否依刑法第2条认为依裁判时之法律,悉予改判,恳赐解释电覆。桂高分院院长 陈祖信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