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规定不仅适用于其他维基项目,也适用于维基文库(也许更加如此)。所以请你在向维基文库里添加文章时注意版权。

你可以合法地添加二类文章到维基文库。他们分别是(按优先度排序):

  1. 公有领域;
  2. 授权使用(英文).

定义

  • 版权(Copyright):版权是指知识产权中有关出版的部分。出版包括多种形式,如书籍,图片,录音。本文不涉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
  •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公有领域的作品属于公众。使用这些作品是公众的权利。捍卫这项权利是公众的责任。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可以任意使用,不需要考虑合理使用规则,也不需要任何人授权。
  • 合理使用(Fair use):(包括fair dealing和fair practice)这是指在复制版权所有的作品时,无需经过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权利。这是一项非常有限的权利。
  • 精神权(Moral rights):这包括在版权过期之后,仍继续并永远有效的一些权利。特别要注意的是,它包括一个人继续被承认是他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 两岸四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中国内地地区、香港、澳门,以及中华民国行使主权的台湾地区。

注意事项

  1. 由于维基数据库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境内,数据库里的内容是否合法显然应当首先依据美国的版权法来确定,但当本站有许多中文国家地区用户时,也参考这些国家地区,像是两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权法律法规。
  2. 向维基文库里所添加的文件,必须或者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得到了作者的授权或其他的使用许可证。
  3. 合理使用一般不适用于大多数维基文库里的文件。合理使用要求按需引用原文,而我们的要求是将原文整体引用,因此,请勿宣称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权的整篇作品。在通常情况下,合理使用在这里不适用。
  4. 根据美国版权法,大体来说,发表于1928年或更早一些的作品均属于公有领域,而发表于1929年或更晚的作品则不属于公有领域。关于前者,鲜有争议和例外,而关于后者,则有诸多例外的情况。
    • 1928年或更早在美国以外发表的作品,虽然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但若作者尚未逝世超过50年,在大中华地区原则仍有版权限制。考虑2008年9月讨论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提到的计划内容主要存取国的法律、以及大中华地区用户,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本网站暂不刊登正文,由多语言维基文库作为替代网站代收,以及使用模板重定向解释原因。
  5. 如果你认为,你之所以可以上传某个文件,是因为它属于例外,那么你有责任说明它属于哪一种例外。
  6. 美国尚未接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台湾称作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第七条第8款建议的较短期间规则,就是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所以有可能给一个作者以长于他本国版权期限的版权。几乎所有国家都将版权的期限设定为至作者死后若干年。通常情况是50年,包括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南韩、加拿大等地。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新加坡、日本、北朝鲜及欧共体是70年。
    • 1929年至1977年在美国之外出版的作品,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属于公有领域,在美国也是公有领域(Template:PD-1996),但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权,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则是2002年1月1日),则美国著作权自出版起95年有效,即使现在在原作地著作权已经失效。而1978年起在美国之外出版的作品,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权,则美国著作权是个人作者终身加70年,或法人作品,出版起95年或创作起120年较短者为准。受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影响条目,本站消极容忍,不活跃执法,只标示受影响的作品。有任何正式的删除请求时,由基金会行动。禁止民众检举此等作品。[1]
    • 著作权法是属地法,不是国际法,所以对于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有疑虑时,1949年或更早在中华民国中国大陆出版作品应该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起源国,以1996年1月1日在大陆地区是否仍有著作权认定美国著作权状况。[2]
    • 著作权效期通常定于截止之年之年底届满。以下国家地区的著作权效期都在截止之年之年底届满:
      • 美国版权法第30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 香港法例第528章第17、18、19、20、21条
      •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 若作者身份确定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7. 1964年以前发表于美国国内的作品,如果版权没有被延续的话,可能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8. 1989年以前发表于美国国内的作品,如果没有适当注明版权所有,则可能没有版权。
  9. 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第一项、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98条第(3)(b)款、第229条第(8)(b)款、第229A条第(6)(b)款、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以及新加坡Copyright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四条接受较短期间规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没有接受较短期间规则,所以前二点发表于美国国内又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台湾地区、香港、澳门、新加坡,但不是中国大陆,也是公有领域。
  10. 从未发表过的私人文件,如果作者已去世超过70年,可能会属于公有领域。
  11. 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英文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Extension Act)的一个例外是,图书馆和档案馆可以在网上公开它们的收藏,条件是,作品不可被用于商业目的,并且无法以平价获得。目前受到这条例外影响的,是发表于1929年到1929年期间的作品。
  12. 翻译作品属于衍生作品,因此需要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确定它们的版权形式。
  13. 中国古文没有标点。加现代标点方便今人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台湾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1]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14. 在美国,1949年判例法Shostakovich v. Twentieth Century-Fox表示公有领域作品不但没有著作财产权,也没有作者的精神权。
    • 然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即使版权或著作财产权已经失效,作者的精神权可能继续有效,甚至永久有效,所以中文维基文库严格执行永久精神权,请注明作品作者,除非必定不可考证。


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

您可以复制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章,并根据您的需要任意使用(这里的所有文章如无特别注明,都属于公有领域)。

如果您需要在您自己的著作/文章/网站或其他出版物中使用维基文库里在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DFL)(英文)下发布的材料,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您必须遵守GFDL的规定。如果您是原样复制维基文库的文章,您必须遵守GFDL文本里第二节里关于逐字复制(Verbatim copying)的规定。这在Wikipedia:Verbatim copying上有讨论。

如果您通过修改或添加内容制作了一个衍生版本,那么以下几条是您必须遵守的:

  • 您的作品因而也必须以GFDL的形式发布。
  • 您必须注明原文是何人所作(见GFDL文本第四节B)。
  • 您必须提供获得原文“透明版本(transparent copy)”的方法(见GFDL文本第四节J)(维基文库里文章的“透明版本”即是它的维基文本(wiki text))。

如果您在作品显著的位置上放入一个指向本网站里维基文库文章的链接,您就部分地履行了后两项义务。此外,您还必须提供该文最新文本的透明版本。请注意,维基媒体基金会不能保证留存文章的作者信息和文章透明版本,因此您最好在自己的作品里提供作者的信息以及原作的透明版本。

注释范例

假如一篇文章使用了维基文库的文章“法律”,它应当加有如下注释:

本文在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发布。本文取材于维基文库的文章“法律”

(当然,“法律”以及维基文库的URL应当酌情替换。)

或者,您也可以将您所作的“法律”文件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的副本放在一起发表(如GFDL文本所述),并且在扉页(或者文件的顶部)列出至少五个主要原作者的名字(如原作者少于五个则应列出所有的作者)。

合理使用的资料及特殊要求

合理使用要求按需引用原文,而我们的要求是将原文整体引用,因此,请勿宣称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所有维基文库的原创文字都是在GFDL下发布的。偶尔,维基文库的文章可能会根据美国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一些图像、录音、或转引的文字。这些资料应当尽可能地从那些许可证规定最宽松(比如GFDL或公有领域)的资源获得。但是如果无法找到这类图像/录音,那么合理使用的资料也是可以用的(直到有可以自由使用的资料时为止)。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图像描述页或历史页面中)注明该资料是从外部资源获得。由于“合理使用”是否“合理”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因此最好在文章的隐蔽文字中或是在图像描述页解释您是如何运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注意,尽管维基文库内所用的资料是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使用的,假如您打算将其用于其它情况下,您的使用不一定就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譬如,如果我们根据合理使用原则在文章中使用了一个图像,您必须确保您对该文的使用也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果您打算把这篇文章用于商业目的,尽管GFDL允许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的资料却不允许被用于商业用途。因此,您的使用可能就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维基文库有时使用一些与GFDL兼容的其它许可证下发布的文字,这些许可证可能有一些维基文库原创文本无须遵守的额外要求(比如要求包含不可变章节(Invariant Sections), 封面文本(Front-Cover Texts), 或封底文本(Back-Cover Texts))。在引用这类资料时,您必须将不可变章节(Invariant Sections)一字不改地引用。

GFDL不禁止商业重制,所以当非商业许可与GFDL不兼容,而且这里不适合宣称合理使用时时,请勿刊登仅有非商业许可的他人有版权文章。

版权须知

大多数近期的文字类作品一般都享有版权。除非明确注明属于公有领域,一个作品通常属于它的作者。使用发表在互联网上的作品应当向版权所有者或者他们的代理直接申请使用许可证。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有版权的作品可以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使用。

标记

作品应当按照版权标记的规定来标明作品的法律状态。

政府文件

美国联邦政府的雇员在被政府雇佣期间所写的文件,按法律规定均属于公有领域。但是请注意,美国联邦政府仍然可以是被指定的版权所有者,这一点常常被人误解。还须注意的是,其他国家的政府对于政府雇员所写文件常常拥有版权(例如,英国的皇家版权(Crown Copyright)(英文))。另外,大多数美国的州级政府并不将他们的文件放入公有领域。事实上,他们是这些文件的版权所有者。因此,在复制文件之前,请务必仔细核查文件的版权所有信息。

美国版权署实施概要(第二概要)第206.01节 (§ 206.01 of the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这样写道,“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均属公有政策,因此不可以享有版权。” 但是,当对待外国政府的文件时,这一条并无法律效力,它只是美国版权署的一项政策而已。例如,香港以及新加坡政府法令在各该地的政府版权不因为美国版权署的此项政策失效,所以此类文件由多语言维基文库作为替代网站代收。

中国大陆澳门台湾,政府文件,许多属于公有领域,其他有版权。香港、马来西亚以及新加坡政府文件一般有版权,直到期满为止。

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您可以向维基文库添加的资料有三种类型:

  1. 别人的原作。
  2. 您自己的原作,比如在维基文库对话页里的内容。
  3. 您在别人的原作基础上再创作之后的作品。

每一类型都有不同的法律和版权的要求。

他人的原作

如果您向维基文库添加他人的原作,这表明您已经核查过该作品在美国确属公有领域,或者您在添加前已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也就是说您拿到了版权许可证。这种许可证最好(但不是必须)与Copyleft(中文)的原则兼容。您应当使用模板(template)在文本页面注明您获得的是什么类型的许可证。

如果原作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而在美国以外的地方不属于公有领域,那么您应该使用模板来说明这一点。如果原作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地均属公有领域,那么您也应当用适当的模板来表明这一事实。

您自己的原作

如果您将自己的原创作品添加到维基文库里,这说明您授权将该作品在GFDL下发表,并且其使用不必包含不可变章节,封面文本,或封底文本。您对该作品拥有版权。今后您可以将该作品重新发表或根据需要重新授权。但是,您不能收回您对维基文库里这个版本的授权:该版本将永远属于GFDL下发表的作品.

如果您愿意,您也可以将您的原作授予比GFDL更加宽松的版权,比如放入公有领域

原作的翻译和录音

如果您把您对他人原作的翻译或录音加入维基文库,您就是在添加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这说明您已经确认原作品是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您已经获得了它的版权所有者对您创作衍生作品并将其放入维基文库的授权。这种授权应当是以版权许可证的形式,并且最好(但并不是必须)与Copyleft(中文)的原则兼容。您应当使用模板在文本页面说明原作的版权许可证的类别。

如果您在一个属于公有领域的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了一个衍生作品,并将其放入维基文库时,您就是在授权将该衍生作品在GFDL下发表,其使用无须包含不可变章节,封面文本,或封底文本。您对该衍生作品拥有版权。今后您可以重新发表该作品,或根据需要重新授权。但是,您不能收回您对维基文库里这个版本的授权:该版本将永远属于GFDL下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与维基文库里的文字作品

维基文库的目标是在本网站尽可能地发表完整的作品。一般地说,合理使用原则不适用于整部作品的引用,因为就定义而言,整部作品即是作品的“相当大的部分”,而引用一个版权所有的作品的“相当大的部分”,在法庭审理时,是违反合理使用原则的一个主要证据。因此,请勿宣称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使用有版权的非文字类作品

偶尔,维基文库在合理使用原则下引用了版权所有作品的的一个部分,您应当记录这一事实(包括名字和日期)。我们的目标是使维基文库的内容能尽可能自由地重新发布,因此我们更欢迎那些如此授权的原创作品,而不是在合理使用原则下使用版权所有的作品。

如果您想向一个版权所有人申请将其版权所有的作品在GFDL下发布,请参考Wikipedia:Boilerplate request for permission里的申请信模式。

如果您不能确定您对一个作品的使用是否确实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就先不要使用该作品。您应该向版权所有人申请一个允许复制该作品的版权许可证。

请注意,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创造性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或信息本身。

链接到有版权的材料

一般来说,您链接一个有版权的材料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有些材料不允许这么做,那么就不要进行链接。否则,相关法律纠纷将破坏本协作计划。

当您发现侵犯版权行为

普通的维基人并没有责任审查每篇文章看它们是否侵犯了版权,但当您怀疑可能构成侵犯时,您应当至少在相关的对话页上提出疑问,以便其他人做进一步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如果您能够提供据您所知的可能的文字来源的URL或是其它参考信息,那将会很有帮助。

有时可能只是虚惊一场。比如,文章的提交者就是原创材料的作者,而原文曾在别处以其他版权协定发表,但是作者仍有权将其放在这里以GFDL的形式再次发表。另一方面,您在其他网站发现的文字也许本来就是抄自维基文库。不论哪种情况,最好能够在条目的对话页上注明,以免再次发生错误报警。

如果页面的一部分内容确实构成侵权,那么这一部分内容应当被删除,同时应在对话页里加以解释,并附上相应的原创文字。将来只要得到了原作者的许可,这条原文就可以被重新加上。

如果一个页面的全部内容均有侵权嫌疑,这个页面应该被提交到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页面内容应当用那里提供的标准格式的通告所取代。如果在一个星期之后这个页面仍被认为是侵犯版权的,那么可以按照Wikisource:删除守则的相关步骤删除这个页面。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编者在被数次警告之后,仍继续向维基文库添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那么为了保护本项目起见,该用户将被禁止参预本文库的编著。

如果维基文库里使用了没有得到您的许可的内容

如果维基文库里使用了您的作品而没有得到您的许可,您可以点击这里要求立即删除该页面。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法人代表请求将该页面永久性地删除,但是使用此渠道可能要等一个星期页面才会被删除(您也可以自己清空页面文本,但是您的文字仍然存在页面历史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我们都需要您出示能够证明您的所有权的证据。

参见

进一步的讨论

注释

  1. w:en:Wikipedia:Non-U.S. copyrightsHirtle Public Domain
  2. 章忠信著作权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