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規定不僅適用於其他維基項目,也適用於維基文庫(也許更加如此)。所以請你在向維基文庫里添加文章時注意版權。

你可以合法地添加二類文章到維基文庫。他們分別是(按優先度排序):

  1. 公有領域;
  2. 授權使用(英文).

定義

  • 版權(Copyright):版權是指知識產權中有關出版的部分。出版包括多種形式,如書籍,圖片,錄音。本文不涉及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等。
  • 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公有領域的作品屬於公眾。使用這些作品是公眾的權利。捍衛這項權利是公眾的責任。屬於公有領域內的作品可以任意使用,不需要考慮合理使用規則,也不需要任何人授權。
  • 合理使用(Fair use):(包括fair dealing和fair practice)這是指在複製版權所有的作品時,無需經過版權所有者同意的權利。這是一項非常有限的權利。
  • 精神權(Moral rights):這包括在版權過期之後,仍繼續並永遠有效的一些權利。特別要注意的是,它包括一個人繼續被承認是他的作品的作者的權利。
  • 兩岸四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主權的中國內地地區、香港、澳門,以及中華民國行使主權的臺灣地區。

注意事項

  1. 由於維基數據庫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境內,數據庫里的內容是否合法顯然應當首先依據美國的版權法來確定,但當本站有許多中文國家地區用戶時,也參考這些國家地區,像是兩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權法律法規。
  2. 向維基文庫里所添加的文件,必須或者屬於公有領域,或者得到了作者的授權或其他的使用許可證。
  3. 合理使用一般不適用於大多數維基文庫裏的文件。合理使用要求按需引用原文,而我們的要求是將原文整體引用,因此,請勿宣稱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權的整篇作品。在通常情況下,合理使用在這裡不適用。
  4. 根據美國版權法,大體來說,發表於1928年或更早一些的作品均屬於公有領域,而發表於1929年或更晚的作品則不屬於公有領域。關於前者,鮮有爭議和例外,而關於後者,則有諸多例外的情況。
    • 1928年或更早在美國以外發表的作品,雖然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若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在大中華地區原則仍有版權限制。考慮2008年9月討論維基媒體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提到的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以及大中華地區用戶,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本網站暫不刊登正文,由多語言維基文庫作為替代網站代收,以及使用模板重定向解釋原因。
  5. 如果你認為,你之所以可以上傳某個文件,是因為它屬於例外,那麼你有責任說明它屬於哪一種例外。
  6. 美國尚未接納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臺灣稱作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七條第8款建議的較短期間規則,就是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所以有可能給一個作者以長於他本國版權期限的版權。幾乎所有國家都將版權的期限設定為至作者死後若干年。通常情況是50年,包括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南韓、加拿大等地。但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是,新加坡、日本、北朝鮮及歐共體是70年。
    • 1929年至1977年在美國之外出版的作品,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屬於公有領域,在美國也是公有領域(Template:PD-1996),但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權,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臺灣則是2002年1月1日),則美國著作權自出版起95年有效,即使現在在原作地著作權已經失效。而1978年起在美國之外出版的作品,若1996年1月1日在原作地仍有著作權,則美國著作權是個人作者終身加70年,或法人作品,出版起95年或創作起120年較短者為準。受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影響條目,本站消極容忍,不活躍執法,只標示受影響的作品。有任何正式的刪除請求時,由基金會行動。禁止民眾檢舉此等作品。[1]
    • 著作權法是屬地法,不是國際法,所以對於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有疑慮時,1949年或更早在中華民國中國大陸出版作品應該視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起源國,以1996年1月1日在大陸地區是否仍有著作權認定美國著作權狀況。[2]
    • 著作權效期通常定於截止之年之年底屆滿。以下國家地區的著作權效期都在截止之年之年底屆滿:
      • 美國版權法第305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 香港法例第528章第17、18、19、20、21條
      •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 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 若作者身份確定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7. 1964年以前發表於美國國內的作品,如果版權沒有被延續的話,可能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
  8. 1989年以前發表於美國國內的作品,如果沒有適當註明版權所有,則可能沒有版權。
  9. 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98條第(3)(b)款、第229條第(8)(b)款、第229A條第(6)(b)款、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以及新加坡Copyright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四條接受較短期間規則,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沒有接受較短期間規則,所以前二點發表於美國國內又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的作品,在臺灣地區、香港、澳門、新加坡,但不是中國大陸,也是公有領域。
  10. 從未發表過的私人文件,如果作者已去世超過70年,可能會屬於公有領域。
  11. 版權期限延長法案(英文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Extension Act)的一個例外是,圖書館和檔案館可以在網上公開它們的收藏,條件是,作品不可被用於商業目的,並且無法以平價獲得。目前受到這條例外影響的,是發表於1929年到1929年期間的作品。
  12. 翻譯作品屬於衍生作品,因此需要在原創作品的基礎上確定它們的版權形式。
  13. 中國古文沒有標點。加現代標點方便今人閲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臺灣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1]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14. 在美國,1949年判例法Shostakovich v. Twentieth Century-Fox表示公有領域作品不但沒有著作財產權,也沒有作者的精神權。
    • 然而,在其他國家地區,即使版權或著作財產權已經失效,作者的精神權可能繼續有效,甚至永久有效,所以中文維基文庫嚴格執行永久精神權,請註明作品作者,除非必定不可考證。


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

您可以複製屬於公有領域的文章,並根據您的需要任意使用(這裡的所有文章如無特別註明,都屬於公有領域)。

如果您需要在您自己的著作/文章/網站或其他出版物中使用維基文庫裡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DFL)(英文)下發布的材料,也是沒有問題的,但您必須遵守GFDL的規定。如果您是原樣複製維基文庫的文章,您必須遵守GFDL文本里第二節里關於逐字複製(Verbatim copying)的規定。這在Wikipedia:Verbatim copying上有討論。

如果您通過修改或添加內容製作了一個衍生版本,那麼以下幾條是您必須遵守的:

  • 您的作品因而也必須以GFDL的形式發布。
  • 您必須註明原文是何人所作(見GFDL文本第四節B)。
  • 您必須提供獲得原文「透明版本(transparent copy)」的方法(見GFDL文本第四節J)(維基文庫里文章的「透明版本」即是它的維基文本(wiki text))。

如果您在作品顯著的位置上放入一個指向本網站裡維基文庫文章的鏈接,您就部分地履行了後兩項義務。此外,您還必須提供該文最新文本的透明版本。請注意,維基媒體基金會不能保證留存文章的作者信息和文章透明版本,因此您最好在自己的作品裡提供作者的信息以及原作的透明版本。

注釋範例

假如一篇文章使用了維基文庫的文章「法律」,它應當加有如下注釋:

本文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發布。本文取材於維基文庫的文章「法律」

(當然,「法律」以及維基文庫的URL應當酌情替換。)

或者,您也可以將您所作的「法律」文件與GNU自由文檔許可證的副本放在一起發表(如GFDL文本所述),並且在扉頁(或者文件的頂部)列出至少五個主要原作者的名字(如原作者少於五個則應列出所有的作者)。

合理使用的資料及特殊要求

合理使用要求按需引用原文,而我們的要求是將原文整體引用,因此,請勿宣稱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權的作品。 所有維基文庫的原創文字都是在GFDL下發布的。偶爾,維基文庫的文章可能會根據美國版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使用一些圖像、錄音、或轉引的文字。這些資料應當儘可能地從那些許可證規定最寬鬆(比如GFDL或公有領域)的資源獲得。但是如果無法找到這類圖像/錄音,那麼合理使用的資料也是可以用的(直到有可以自由使用的資料時為止)。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圖像描述頁或歷史頁面中)註明該資料是從外部資源獲得。由於「合理使用」是否「合理」須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因此最好在文章的隱蔽文字中或是在圖像描述頁解釋您是如何運用合理使用原則的。注意,儘管維基文庫內所用的資料是在合理使用的原則下使用的,假如您打算將其用於其它情況下,您的使用不一定就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

譬如,如果我們根據合理使用原則在文章中使用了一個圖像,您必須確保您對該文的使用也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如果您打算把這篇文章用於商業目的,儘管GFDL允許這種情況,屬於合理使用的資料卻不允許被用於商業用途。因此,您的使用可能就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維基文庫有時使用一些與GFDL兼容的其它許可證下發布的文字,這些許可證可能有一些維基文庫原創文本無須遵守的額外要求(比如要求包含不可變章節(Invariant Sections), 封面文本(Front-Cover Texts), 或封底文本(Back-Cover Texts))。在引用這類資料時,您必須將不可變章節(Invariant Sections)一字不改地引用。

GFDL不禁止商業重製,所以當非商業許可與GFDL不兼容,而且這裡不適合宣稱合理使用時時,請勿刊登僅有非商業許可的他人有版權文章。

版權須知

大多數近期的文字類作品一般都享有版權。除非明確註明屬於公有領域,一個作品通常屬於它的作者。使用發表在互聯網上的作品應當向版權所有者或者他們的代理直接申請使用許可證。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有版權的作品可以在合理使用的原則下使用。

標記

作品應當按照版權標記的規定來標明作品的法律狀態。

政府文件

美國聯邦政府的雇員在被政府僱傭期間所寫的文件,按法律規定均屬於公有領域。但是請注意,美國聯邦政府仍然可以是被指定的版權所有者,這一點常常被人誤解。還須注意的是,其他國家的政府對於政府雇員所寫文件常常擁有版權(例如,英國的皇家版權(Crown Copyright)(英文))。另外,大多數美國的州級政府並不將他們的文件放入公有領域。事實上,他們是這些文件的版權所有者。因此,在複製文件之前,請務必仔細核查文件的版權所有信息。

美國版權署實施概要(第二概要)第206.01節 (§ 206.01 of the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這樣寫道,「政府法令,如司法判決,行政決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規,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律文件,均屬公有政策,因此不可以享有版權。」 但是,當對待外國政府的文件時,這一條並無法律效力,它只是美國版權署的一項政策而已。例如,香港以及新加坡政府法令在各該地的政府版權不因為美國版權署的此項政策失效,所以此類文件由多語言維基文庫作為替代網站代收。

中國大陸澳門臺灣,政府文件,許多屬於公有領域,其他有版權。香港、馬來西亞以及新加坡政府文件一般有版權,直到期滿爲止。

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

您可以向維基文庫添加的資料有三種類型:

  1. 別人的原作。
  2. 您自己的原作,比如在維基文庫對話頁里的內容。
  3. 您在別人的原作基礎上再創作之後的作品。

每一類型都有不同的法律和版權的要求。

他人的原作

如果您向維基文庫添加他人的原作,這表明您已經核查過該作品在美國確屬公有領域,或者您在添加前已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也就是說您拿到了版權許可證。這種許可證最好(但不是必須)與Copyleft(中文)的原則兼容。您應當使用模板(template)在文本頁面註明您獲得的是什麼類型的許可證。

如果原作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而在美國以外的地方不屬於公有領域,那麼您應該使用模板來說明這一點。如果原作不僅在美國而且在世界各地均屬公有領域,那麼您也應當用適當的模板來表明這一事實。

您自己的原作

如果您將自己的原創作品添加到維基文庫里,這說明您授權將該作品在GFDL下發表,並且其使用不必包含不可變章節,封面文本,或封底文本。您對該作品擁有版權。今後您可以將該作品重新發表或根據需要重新授權。但是,您不能收回您對維基文庫里這個版本的授權:該版本將永遠屬於GFDL下發表的作品.

如果您願意,您也可以將您的原作授予比GFDL更加寬鬆的版權,比如放入公有領域

原作的翻譯和錄音

如果您把您對他人原作的翻譯或錄音加入維基文庫,您就是在添加基於原作的衍生作品。這說明您已經確認原作品是屬於公有領域,或者您已經獲得了它的版權所有者對您創作衍生作品並將其放入維基文庫的授權。這種授權應當是以版權許可證的形式,並且最好(但並不是必須)與Copyleft(中文)的原則兼容。您應當使用模板在文本頁面說明原作的版權許可證的類別。

如果您在一個屬於公有領域的原創作品的基礎上創作了一個衍生作品,並將其放入維基文庫時,您就是在授權將該衍生作品在GFDL下發表,其使用無須包含不可變章節,封面文本,或封底文本。您對該衍生作品擁有版權。今後您可以重新發表該作品,或根據需要重新授權。但是,您不能收回您對維基文庫里這個版本的授權:該版本將永遠屬於GFDL下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與維基文庫里的文字作品

維基文庫的目標是在本網站儘可能地發表完整的作品。一般地說,合理使用原則不適用於整部作品的引用,因為就定義而言,整部作品即是作品的「相當大的部分」,而引用一個版權所有的作品的「相當大的部分」,在法庭審理時,是違反合理使用原則的一個主要證據。因此,請勿宣稱合理使用刊登他人有版權的作品。

使用有版權的非文字類作品

偶爾,維基文庫在合理使用原則下引用了版權所有作品的的一個部分,您應當記錄這一事實(包括名字和日期)。我們的目標是使維基文庫的內容能儘可能自由地重新發布,因此我們更歡迎那些如此授權的原創作品,而不是在合理使用原則下使用版權所有的作品。

如果您想向一個版權所有人申請將其版權所有的作品在GFDL下發布,請參考Wikipedia:Boilerplate request for permission里的申請信模式。

如果您不能確定您對一個作品的使用是否確實屬於合理使用,那麼就先不要使用該作品。您應該向版權所有人申請一個允許複製該作品的版權許可證。

請注意,版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創造性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或信息本身。

鏈接到有版權的材料

一般來說,您鏈接一個有版權的材料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有些材料不允許這麼做,那麼就不要進行鏈接。否則,相關法律糾紛將破壞本協作計劃。

當您發現侵犯版權行為

普通的維基人並沒有責任審查每篇文章看它們是否侵犯了版權,但當您懷疑可能構成侵犯時,您應當至少在相關的對話頁上提出疑問,以便其他人做進一步審查,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如果您能夠提供據您所知的可能的文字來源的URL或是其它參考信息,那將會很有幫助。

有時可能只是虛驚一場。比如,文章的提交者就是原創材料的作者,而原文曾在別處以其他版權協定發表,但是作者仍有權將其放在這裡以GFDL的形式再次發表。另一方面,您在其他網站發現的文字也許本來就是抄自維基文庫。不論哪種情況,最好能夠在條目的對話頁上註明,以免再次發生錯誤報警。

如果頁面的一部分內容確實構成侵權,那麼這一部分內容應當被刪除,同時應在對話頁里加以解釋,並附上相應的原創文字。將來只要得到了原作者的許可,這條原文就可以被重新加上。

如果一個頁面的全部內容均有侵權嫌疑,這個頁面應該被提交到Wikisource:版權討論中,頁面內容應當用那裡提供的標準格式的通告所取代。如果在一個星期之後這個頁面仍被認為是侵犯版權的,那麼可以按照Wikisource:刪除守則的相關步驟刪除這個頁面。

在某些極端情況下,編者在被數次警告之後,仍繼續向維基文庫添加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那麼為了保護本項目起見,該用戶將被禁止參預本文庫的編著。

如果維基文庫里使用了沒有得到您的許可的內容

如果維基文庫里使用了您的作品而沒有得到您的許可,您可以點擊這裡要求立即刪除該頁面。您也可以聯繫我們的法人代表請求將該頁面永久性地刪除,但是使用此渠道可能要等一個星期頁面才會被刪除(您也可以自己清空頁面文本,但是您的文字仍然存在頁面歷史裡)。無論採用哪種方式,我們都需要您出示能夠證明您的所有權的證據。

參見

進一步的討論

註釋

  1. w:en:Wikipedia:Non-U.S. copyrightsHirtle Public Domain
  2.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