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
民國90年4月22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交通部命令
2001年4月22日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部(90)交電(一)字第00409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項目 收 費 名 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減 免 規 定
其他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通信介面)
陸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術規範審驗者,得免收審驗費;系列產品者得減半收費。
其他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電磁相容)
陸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術規範審驗者,得免收審驗費;系列產品者得減半收費。
其他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
(電氣安全)
陸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術規範審驗者,得免收審驗費;系列產品者得減半收費。
  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費」收費標準自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同日廢止「用戶終端設備審查費」收費標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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