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2015版)

上海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2015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本市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准备以及发生流感大流行后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联防联控,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流感疫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以社区为基础,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不断健全本市流感大流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适时预警,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4)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1.5阶段划分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应急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按应急响应程度分IV级、III级、II级、I级)、恢复评估阶段。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流感大流行IV级、III级、II级和I级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的防控工作。联防联控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进入I级应急响应阶段后,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需要,适时成立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

  2.2 工作机构

  2.2.1 组成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口岸办、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铁路局、市红十字会、上海机场集团、各区县政府,以及上海警备区和武警上海市总队。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成立各单位防控工作小组。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流感疫情的属地管理,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承担防控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上海警备区和武警上海市总队负责系统内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及时调集有关卫生应急资源,参与本市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

  2.2.2工作组组成

  在IV级应急响应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部署,分别开展工作。在III级、II级和I级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医疗防疫工作组、口岸检疫工作组、动物疫情工作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外事旅游工作组和社会治安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别由市卫生局、市口岸办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成立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时,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组即转为指挥部相应工作组。

  2.2.3 工作组职责

  2.2.3.1 综合协调工作组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单位间的协调,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综合信息管理等。

  2.2.3.2 医疗防疫工作组

  医疗防疫工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等参与,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流感大流行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等。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流感大流行疫情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等技术方案;负责密切跟踪国内外疫情,动态研判疫情发展趋势;负责本市疾病监测,落实疫情防控、病人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准备工作;制定集中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和疫情控制等技术方案;对其他行业和部门进行疫情防控的技术指导;制订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使用策略与接种方案,负责做好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

  市教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期间学校防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和幼托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2.2.3.3 口岸检疫工作组

  口岸检疫工作组由市口岸办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外办、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铁路局和上海机场集团等参与,主要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口岸、交通工具及等候车室的各项防控措施等。

  市口岸办:负责口岸现场的综合指挥协调工作。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流感大流行口岸检疫方案,并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负责落实口岸、交通工具及其候车(机、船)室的各项防控措施。

  2.2.3.4动物疫情工作组

  动物疫情工作组由市农委牵头,市商务委等参与,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动物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指导稳定本市养殖业生产等。

  市农委: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养殖检疫监管,动物流感疫情监测的信息管理。

  2.2.3.5 保障工作组

  保障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上海机场集团、上海铁路局参与,主要负责落实防控流感大流行工作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并组织应急物资的调拨和后续供应等。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负责协调相关防护防疫用品、有效抗病毒药品和临床救治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运输、生产等;必要时,组织医药企业扩大生产。

  市财政局:按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流感大流行防控方案,落实流感大流行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恢复评估等相关工作经费。

  市交通港口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必要时,对来沪、返沪、离沪人员进行健康检测和医学观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流感大流行期间各类医保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制定对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奖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受流感大流行影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组织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督促本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组织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2.2.3.6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文广影视局、市爱卫会办公室等参与,主要负责准确、及时发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媒体沟通服务;组织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等。

  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并组织做好与媒体沟通协调工作。

  市文广影视局:组织对卫生防病常识和应急处置的宣传报导。

  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社会(社区、单位)预防流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并组织相关监测评估等工作。

  2.2.3.7 外事旅游工作组

  外事旅游工作组由市政府外办牵头,市旅游局等参与,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物;负责本市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工作等。

  市政府外办:负责就本市应急处置中各类重要涉外问题向中央外事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市应急工作实际,提出涉外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针对应急处置的不同阶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涉外应对措施和对外口径,帮助本市各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沟通和交往。必要时,代表市政府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联络、开展合作乃至对外交涉。负责境外记者的管理,协助新闻宣传工作组做好涉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妥善处置因应急处置工作引发的其他涉外敏感、突发事件。

  市旅游局:负责发布旅行卫生提示,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保护游客安全;负责落实集中医学留验宾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2.3.8 社会治安工作组

  社会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委、市信访办和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参与,主要负责维护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等。

  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追踪信息、强制隔离措施。

  市教委:关注学校和幼托机构的疫情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在校学生的强制隔离措施。

  市信访办:受理、交办、转送人民群众给市应对流感大流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的来信来访来电。

  各工作组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本工作组成员单位。

  2.3 专家机构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组建和联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推荐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主要职责为:

  (1)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2)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流感大流行不同阶段的启动、调整、终止建议;

  (3)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4)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的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

  (5)承担国家和本市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交办的任务。

  3应急准备

  在准备阶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感大流行防控和准备。

  3.1预案及方案制订

  市联防联控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结合本市情况和本部门、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明确和规范本部门、本系统内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具体措施。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负责制订系统内部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3.2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培训演练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在本市流感流行高峰季节来临前,组织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措施到位。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3.3物资准备

  3.3.1疫苗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同期季节性流感疫苗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使用策略与接种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流感大流行的疫苗储备和调度。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流感大流行疫苗采购、调运、接种、观察等经费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疫苗优先运输方案。

  3.3.2抗病毒药物等物资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抗病毒药物、医用消毒和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等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开展流感病毒耐药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流感大流行期间的抗病毒药物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流感大流行抗病毒药物等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等经费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开展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制定抗病毒药物等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方案。

  3.3.3其它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和流感大流行防控方案,安排落实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病人救治、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流行病学调查、诊断试剂、疫苗、检验检疫、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感染者遗体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制订相关政策,明确在流感大流行应急过程中按规定及时支付流感大流行期间各类人群的治疗费用。市民政局会同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人道主义援助方案、感染者遗体处置方案。

  3.4监测与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覆盖本市的流感监测网络建立与管理,完善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本市流感监测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的建设,开展本市流感疫情、病原学等常规监测,掌握本市流感疫情趋势和病原变异情况。市农委负责完善本市动物流感监测方案,开展对本市相关动物流感监测与管理。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开展口岸出入境人员流感疫情和动物流感监测与管理工作。

  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对流感风险评估,根据流感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和应对策略与措施。

  3.5信息通报与发布

  3.5.1信息通报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健全军地信息互通机制。

  3.5.2信息发布

  市政府统一发布本市相关信息,防止因公众恐慌心理给疫情处理带来不良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3.6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部门和基层健康促进工作网络作用,通过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流感防治健康教育,提高市民自我防护意识,指导市民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知识对待流感大流行。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普及卫生应急、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3.7督导与评估

  为保证流感大流行时本市的各项应急措施顺利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内流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的自我检查与评估,并视情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县政府按照上述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IV级和III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II级和I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4.1IV级应急响应阶段

  4.1.1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流感大流行风险显著加剧,但我国内地尚未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国内地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本市没有发现相关疫情。

  (3)卫生部或市政府认定的IV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卫生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卫生部的预警信息,报请市政府启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1.2应急响应措施

  在IV级应急响应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部署,分别开展工作。在应急准备阶段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卫生局加强人间流感监测,市农委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疫情,强化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市卫生局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

  (3)医疗救治准备。市卫生局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准备工作。

  (4)密切接触者隔离场所开辟准备。各区县政府指定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准备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集中医学观察和管理。

  (5)应急培训。市卫生局、市农委等部门针对新型流感病毒开展相关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6)疫苗、抗病毒药物的储备。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疫苗和药物的储备计划进行评估,提出储备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落实储备任务。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疫苗、抗病毒药物储备等相关经费。

  (7)物资储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药品、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现状进行评估,提出调整需求,完善储备工作。

  (8)信息通报。在应急准备阶段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农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强化流感疫情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沟通。市卫生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9)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卫生、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10)其他措施。如果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于某种动物宿主,农业、工商和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4.2III级应急响应阶段

  4.2.1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国内地除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国内地除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本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4)卫生部或市政府认定的III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2.2应急响应措施

  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搞好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应急培训、物资储备、信息通报和宣传教育,成立综合医疗防疫工作组、口岸检疫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并重点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工作组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在IV级应急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将医疗机构监测点扩大到全市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部分设置呼吸专科的医疗机构,实行“零报告”制度。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工作组组织市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3)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检疫工作组参考我国履约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明确相关防控工作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动物疫情工作组对可能携带新型流感病毒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实行有针对性的限制措施。口岸检疫工作组加强车站、机场、码头等口岸区域旅客聚集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开展行政区域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居家和集中医学观察对象提供场所和生活保障。外事旅游工作组开展本市外籍人员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发布境外旅行警示。

  (5)其他措施。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组指导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4.3 II级应急响应阶段

  4.3.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国内地除本市以外的其它地区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疫情在全国有进一步扩散和蔓延的趋势。

  (2)本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并出现重病或死亡病例。

  (3)卫生部或市政府认定的II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启动II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3.2应急响应措施

  符合II级响应条件时或者国务院建立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时,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工作,8个工作组各司其职开展防控工作。

  在I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医疗救治、应急培训、信息通报、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工作组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将医疗机构监测点扩大到全市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部分设置呼吸专科的医疗机构,实行“零报告”制度。教育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医疗防疫工作组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的准备;增加定点收治,适时启动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要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采取消毒、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疫情。

  保障工作组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服务。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医疗防疫工作组组织专家完善人群疫苗接种策略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保障工作组落实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在流感大流行疫苗可及的情况下,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群接种。

  (4)其它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各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保障工作组根据需求评估情况,落实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和应急资金保障。区县政府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调用的经费保障等。

  (5)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开展行政区域内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对象提供场所和生活保障。外事旅游工作组协助开展本市外籍人员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发布境外旅行警示。

  (6)社会措施。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4.4I级应急响应阶段

  4.4.1启动条件

  (1)我国内地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的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2)新型流感病毒在本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疫情对本市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卫生部或市政府认定的I级响应的情况。

  4.4.2应急响应措施

  符合I级响应条件时,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本市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成立上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

  在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强化社会措施和物资保障,减轻疫情危害,同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工作组重点监测流感病毒病原学变异和疾病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报告新发病例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数等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危害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专人负责收集流感疫情数据,掌握流感流行动态和疫情发展趁势,分析疫情特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2)医疗救治。根据流感流行情况,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本市持续出现较多数量的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的情况,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类诊治和管理流感病人;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组建临床专家会诊组和对口医疗支援队,对口指导和支援相关医疗机构正确开展医疗救治,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社会治安工作组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县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指导加强志愿者培训,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依法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关闭娱乐场所。全市利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等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应对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物资与技术准备

  医疗防疫工作组组织专家开展对本市流感流行态势进行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保障工作组组织开展药物、疫苗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以满足疫情控制需要。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对辖区内医务人员、儿童、老年人等高危人群的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5)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工作组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解释有关问题,防止因公众恐慌心理给疫情处置带来不良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网络及宣传画、单页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

  4.5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策略调整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评估

  在本市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或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后,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策略调整情况和本市专家组提供的应对流感大流行评估建议,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导各工作组调整防控工作策略,并开展总结与评估。

  5.1总结与评估

  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的总结和自我评估,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5.2终止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策略调整的要求和本市专家组评估结果,由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或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出,市政府批准,终止市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转入常态管理。

  5.3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组认真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期间的善后工作。

  5.3.1 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在疫情流行期间,区县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期间的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经医学观察被排除流感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出勤处理;被确诊为流感病人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3.2 责任与奖惩

  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人员、设备等进行合理补偿。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流感大流行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失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要求,结合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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