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八年/第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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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6月13日)
-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6月9日)
- 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