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八年/第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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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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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1958年6月13日)
- 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1958年6月9日)
- 國務院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