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2年被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废止。 |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确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 |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3月5日于北京市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
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已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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