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制定机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9月27日于北平市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 |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爲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爲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