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9月27日于北平市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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