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27日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〇)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一五页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一五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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