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 | 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民國32年) |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3年12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54年12月17日 1954年12月28日 公布於民國4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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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評議會。
第二條 (評議員)
- 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
第三條 (分配名額依據)
- 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
第四條 (本會職權)
-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第五條 (任期)
- 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評議員之選舉)
-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第七條 (評議員之補選)
-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八條 (名譽職)
- 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
第九條 (開會次數)
-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第十條 (秘書)
- 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
第十一條 (院長出缺之處理)
-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祕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
第十二條 (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之訂定)
- 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