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7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燃料工業部。

  二、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採購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內刪去燃料工業部,增加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以及第三機械工業部。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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