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5年7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燃料工業部。

  二、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採購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內刪去燃料工業部,增加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以及第三機械工業部。

本作品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