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1972年1月1日 |
——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
全國軍民同胞們:
今天是中華民國革命建國進入六十一年——亦就是新的七十年代——歲首的開始。
此六十年來,我們經歷了無數憂患、恥辱和痛苦,特別是去年一年間,國際形勢發生了重大的混亂變化,自由正義,幾乎成了舉世嘲弄非笑的對象,我們三民主義國民革命事業,更橫被誣蔑和磨折;但是我全體軍民同胞,卻更能堅持三民主義的理想正鵠,篤信自由正義的人權天職,於大創痛、大覺悟之中,產生了大無畏的精神,亦就是鐵立如山、愛國保種的道德勇氣,這就正媲美著先烈們「銳身以國事自任」的「轟轟烈烈的節操」。
六十年來,國民革命的歷史,顯示了我們對患難的反應,是知恥發憤,沉著奮鬥,壓力愈沉重,團結愈強固,智慧亦愈益清明。我們對道義的反應,是利害當前,必定堅守原則,操持愈堅確,是非愈分明,而責任感亦愈益強烈。所以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始終勇於維護自由正義的國家,絕不是一個怯懦的可以侮辱的出賣的國家!我們的民族,是一個重正氣、守信義、勇於共患難的民族,絕不是一個向患難低頭的民族!
我們去年自動的退出聯合國,決不是孤立於世界,而正是堅持憲章,確保漢賊不兩立的立場,決不與卑鄙醜惡者同流合汙,為這個怯懦的世界,維護公理,伸張正義。今天全世界仗義執言的、以及緘默保守的大眾,特別是一些友好不渝的國家,就都是此心同此理同的;所以我們不怕孤立,而且也不會孤立!事實是由於我們這個衛道者自聯合國的毅然退出,由於共匪這個盜匪集團羼入聯合國之後的恣睢暴戾,不過兩個月工夫,聯合國即已不成其為原有的聯合國了,再這樣下去,要不解體澌滅,如何可得?我們今天雖然退出了聯合國,卻仍然屹立不搖,抱持其創始聯合國的精神宗旨,自立於世界!由此乃愈見我們創始聯合國的歷史和貢獻,是永遠不容許抹煞磨滅的!
中華民族的信念,是:「安危在是非,不在於強弱」。此時毛賊雖篡竊了聯合國的虛器,卻無救於匪幫內鬥的實禍!大家深知,毛賊對外,是妄圖以暴力恐嚇,政治勒索,虛聲恫嚇,來冒充「超級強國」,大搞其「訛詐的外交」,而對真的「超級強國」,挑撥離間,以達到其「鬥爭」、「奪權」的目的。實則今天它不但本質上是一個色厲內荏「欺詐的產物」,而且只是一個外強中乾空虛的軀殼!毛賊對內,由於我們國民革命——反毛行動——在大陸上的持續,其內訌內鬥,從沒有停止過,現在毛賊就正陷入了「以軍整軍」內鬥的死巷,可是今天誰肯再來為毛賊反覆打鬥,重蹈「親密戰友」的覆轍,自取整肅死亡的慘禍?它反覆清算,殘忍鬥爭不已,就正證明了我們三民主義的歷史文化與共產罪孽之絕不相容——實在這也就是我們討毛救國最後必勝必成有力的確據!
我們三民主義的國民革命,不惟基於公理道義,與友邦合作互助,以團結自由力量,維護世界和平,為我們革命外交的宗旨和方針,而尤其是以強固修明的內政建設,作為革命外交的基礎。二十年來,我們三民主義——倫理、民主、科學的建設,求新求行所造成的民生樂利、經濟充實、教育發達、社會安定,以及堅強的、精實的國民武力,皆十百倍於開國、北伐、抗戰時期。雖然外人對於敵我之間,存在著土地人口幻象的懸殊,可是相反的,在七億廣大的人心上,我們正握有完全操勝的左券,這亦就是「存亡在虛實,不在於眾寡」的道理。所以今天我們與匪共之間,業已形成了是與非、正與邪、真實與虛妄、團結與滅裂,強烈的尖銳的針鋒相對!這實在就是由於我們有著領導國民革命的三民主義,強固不拔的復興基地,海內外團結一致討毛反共的革命精神等三大因素的存在,乃能不為一時的變局所挫折,所搖撼,且又能扭轉一切變局,化險為夷,轉弱為強!
精神力量是大於一切物質力量的,今天我們的總目標,就正是要莊敬自強,共同奮鬥,以革命的獨立自主的精神力量,集中於金馬臺澎復興基地的建設,集中於光復大陸、拯救同胞的誓願。
今天我要鄭重宣示:中華民國和叛逆共匪,絕對是勢不兩立的!目前國際間正傳播著一種流言蜚語,說是敵我之間,有接觸的秘密行動,這除開敵前敵後、討伐叛逆、鐵與血的接觸行動之外,絕無任何其他的接觸行動!我全國軍民亦絕不會為此種流言蜚語所欺弄、所搖惑。我們中華民族愛國統一的行動,就只有國民革命光復大陸「傾覆暴政,恢復人權」的行動!
同胞們!大家一齊來開拓、來振起這屬於國民革命的光輝的七十年代,來光復、來建設這屬於三民主義的新中國,以告慰我們 國父和諸先烈在天之靈。
現在,我們高呼:
討毛救國勝利萬歲!
國民革命成功萬歲!
三民主義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