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1972年1月1日 |
——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
全国军民同胞们:
今天是中华民国革命建国进入六十一年——亦就是新的七十年代——岁首的开始。
此六十年来,我们经历了无数忧患、耻辱和痛苦,特别是去年一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的混乱变化,自由正义,几乎成了举世嘲弄非笑的对象,我们三民主义国民革命事业,更横被诬蔑和磨折;但是我全体军民同胞,却更能坚持三民主义的理想正鹄,笃信自由正义的人权天职,于大创痛、大觉悟之中,产生了大无畏的精神,亦就是铁立如山、爱国保种的道德勇气,这就正媲美著先烈们“锐身以国事自任”的“轰轰烈烈的节操”。
六十年来,国民革命的历史,显示了我们对患难的反应,是知耻发愤,沉著奋斗,压力愈沉重,团结愈强固,智慧亦愈益清明。我们对道义的反应,是利害当前,必定坚守原则,操持愈坚确,是非愈分明,而责任感亦愈益强烈。所以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始终勇于维护自由正义的国家,绝不是一个怯懦的可以侮辱的出卖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是一个重正气、守信义、勇于共患难的民族,绝不是一个向患难低头的民族!
我们去年自动的退出联合国,决不是孤立于世界,而正是坚持宪章,确保汉贼不两立的立场,决不与卑鄙丑恶者同流合污,为这个怯懦的世界,维护公理,伸张正义。今天全世界仗义执言的、以及缄默保守的大众,特别是一些友好不渝的国家,就都是此心同此理同的;所以我们不怕孤立,而且也不会孤立!事实是由于我们这个卫道者自联合国的毅然退出,由于共匪这个盗匪集团羼入联合国之后的恣睢暴戾,不过两个月工夫,联合国即已不成其为原有的联合国了,再这样下去,要不解体澌灭,如何可得?我们今天虽然退出了联合国,却仍然屹立不摇,抱持其创始联合国的精神宗旨,自立于世界!由此乃愈见我们创始联合国的历史和贡献,是永远不容许抹煞磨灭的!
中华民族的信念,是:“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此时毛贼虽篡窃了联合国的虚器,却无救于匪帮内斗的实祸!大家深知,毛贼对外,是妄图以暴力恐吓,政治勒索,虚声恫吓,来冒充“超级强国”,大搞其“讹诈的外交”,而对真的“超级强国”,挑拨离间,以达到其“斗争”、“夺权”的目的。实则今天它不但本质上是一个色厉内荏“欺诈的产物”,而且只是一个外强中干空虚的躯壳!毛贼对内,由于我们国民革命——反毛行动——在大陆上的持续,其内讧内斗,从没有停止过,现在毛贼就正陷入了“以军整军”内斗的死巷,可是今天谁肯再来为毛贼反复打斗,重蹈“亲密战友”的覆辙,自取整肃死亡的惨祸?它反复清算,残忍斗争不已,就正证明了我们三民主义的历史文化与共产罪孽之绝不相容——实在这也就是我们讨毛救国最后必胜必成有力的确据!
我们三民主义的国民革命,不惟基于公理道义,与友邦合作互助,以团结自由力量,维护世界和平,为我们革命外交的宗旨和方针,而尤其是以强固修明的内政建设,作为革命外交的基础。二十年来,我们三民主义——伦理、民主、科学的建设,求新求行所造成的民生乐利、经济充实、教育发达、社会安定,以及坚强的、精实的国民武力,皆十百倍于开国、北伐、抗战时期。虽然外人对于敌我之间,存在著土地人口幻象的悬殊,可是相反的,在七亿广大的人心上,我们正握有完全操胜的左券,这亦就是“存亡在虚实,不在于众寡”的道理。所以今天我们与匪共之间,业已形成了是与非、正与邪、真实与虚妄、团结与灭裂,强烈的尖锐的针锋相对!这实在就是由于我们有著领导国民革命的三民主义,强固不拔的复兴基地,海内外团结一致讨毛反共的革命精神等三大因素的存在,乃能不为一时的变局所挫折,所摇撼,且又能扭转一切变局,化险为夷,转弱为强!
精神力量是大于一切物质力量的,今天我们的总目标,就正是要庄敬自强,共同奋斗,以革命的独立自主的精神力量,集中于金马台澎复兴基地的建设,集中于光复大陆、拯救同胞的誓愿。
今天我要郑重宣示:中华民国和叛逆共匪,绝对是势不两立的!目前国际间正传播著一种流言蜚语,说是敌我之间,有接触的秘密行动,这除开敌前敌后、讨伐叛逆、铁与血的接触行动之外,绝无任何其他的接触行动!我全国军民亦绝不会为此种流言蜚语所欺弄、所摇惑。我们中华民族爱国统一的行动,就只有国民革命光复大陆“倾覆暴政,恢复人权”的行动!
同胞们!大家一齐来开拓、来振起这属于国民革命的光辉的七十年代,来光复、来建设这属于三民主义的新中国,以告慰我们 国父和诸先烈在天之灵。
现在,我们高呼:
讨毛救国胜利万岁!
国民革命成功万岁!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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