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為會師兜剿白朗各隊伍應否責成一軍致大總統函
為會師兜剿應否責成一軍致北京大總統電 中華民國臨時副總統 黎元洪 中華民國2年(1913年)6月20日 1913年6月20日 |
北京大總統鈎鑒:
陸軍部、參謀本部、開封張都督鑒:拱。
據王師長安瀾霰電稱:“頃據覃團長捕獲匪探陳光有一名,經親加嚴訊,供稱:小的系匪黨白朗所派,並給安家銀十兩,命扮商人,到南方探聽軍隊情形。以白布口袋為暗記,入黨時非有人介紹不收。此次南下共二十餘人,並有裝賣武者多人。該匪自天河口退後,即竄踞泌陽屬別店子山等處,共八百餘人,快槍六百餘枝,炮四尊,內有山東大個百餘人,專用白兵戰斗。查此現雖往河南,恃有快槍,善走,勢仍猖獗。若不盡力剿滅,此緝彼竄,防不勝防,長此以往,鄂、豫人民何堪其擾!擬請轉報大總統、陸參兩部,無分鄂、豫省界,責成成一軍痛剿,務絕根株”等情。
査隨縣天河口匪亂,前據王師長報告,系匪首白狼主使,當經電陸參兩部、張都督飭據臺〔南〕陽、桐柏、泌陽等處,會師兜剿各在案。玆據前情,系為專一事權,便利行軍起見,應否責成一軍,抑仍會兜剿,以免滋蔓之處,應請察核,令飭施行。
黎元洪。號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