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为会师兜剿白朗各队伍应否责成一军致大总统函

为会师兜剿应否责成一军致北京大总统电
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 黎元洪
中华民国2年(1913年)6月20日
1913年6月20日

北京大总统钩鉴:

陆军部、参谋本部、开封张都督鉴:拱。

据王师长安澜霰电称:“顷据覃团长捕获匪探陈光有一名,经亲加严讯,供称:小的系匪党白朗所派,并给安家银十两,命扮商人,到南方探听军队情形。以白布口袋为暗记,入党时非有人介绍不收。此次南下共二十馀人,并有装卖武者多人。该匪自天河口退后,即窜踞泌阳属别店子山等处,共八百馀人,快枪六百馀枝,炮四尊,内有山东大个百馀人,专用白兵战斗。查此现虽往河南,恃有快枪,善走,势仍猖獗。若不尽力剿灭,此缉彼窜,防不胜防,长此以往,鄂、豫人民何堪其扰!拟请转报大总统、陆参两部,无分鄂、豫省界,责成成一军痛剿,务绝根株”等情。

查随县天河口匪乱,前据王师长报告,系匪首白狼主使,当经电陆参两部、张都督饬据台〔南〕阳、桐柏、泌阳等处,会师兜剿各在案。玆据前情,系为专一事权,便利行军起见,应否责成一军,抑仍会兜剿,以免滋蔓之处,应请察核,令饬施行。

黎元洪。号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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