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9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處長、副處長之設置)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五條 (編制)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六條 (人事、主計、政風事項之兼辦)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第七條 (職稱之資位)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八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九條 (辦事細則)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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