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月4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 0001 號令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
|
第一條
-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 十、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 本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工程司、研究員各七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助理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助理研究員九人至十三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工程司二人,助理研究員四人,科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十條
-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