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2年12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于民国73年1月4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 0001 号令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 二、运输系统规划配合及运输计画之研拟、评估事项。
- 三、运输发展与政治、经济、国防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与配合事项。
- 四、运输工程之设计、研究及发展事项。
- 五、运输经营及管理效率之研究发展事项。
- 六、运输安全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 七、运输研究成果之应用及指导事项。
- 八、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 九、运输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译及提供事项。
- 十、其他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专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工程司、研究员各七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助理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助理研究员九人至十三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工程司二人,助理研究员四人,科员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十条
-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