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不臺參答友人書

京尹不臺參答友人書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或作《與友人論京尹不臺參書》。長慶三年六月,以公為京兆尹,兼御史大夫。敕放臺參,後不得為例。按《魏氏春秋》云:“故事:御史中丞與洛陽令相遇,則分路而行。以士主多逐捕,不欲稽留。”然非唐制也。《順宗實錄》云:“故事:尹與御史相遇,尹下道避。”尹尚避御史,豈有不臺參之理?當時敕放臺參,後不為例,則知故事須臺參也。又曰:“時宰相惡御史中丞李紳,欲逐之,特詔公不臺參,以激紳,紳果劾奏公,公以詔自解,文刺紛然。宰相以臺府不協,遂罷公為兵部侍郎,而出紳為江西觀察使。紳朝辭泣訴,穆宗遂留紳為兵部侍郎,公復為吏部。”按貞元十八年,公為四門博士時,薦士十人於陸傪,李紳在焉。紳昧其平昔之薦而劾公,公既不言,而世亦未有辨之者。又謂公蹙紳以附逢吉,獨王黃州《答丁晉公書》,以謂曲在紳,蓋公論也。

所示情眷之至,不勝悚荷。臺參實奏云:容桂觀察使帶中丞尚不臺參。[1]京尹郡國之首,所管神州赤縣,官帶大夫,豈得卻不[如](加)。事須臺參,聖恩以為然,便令宣與李紳,不用臺參,亦是何典故?赤令尚與中丞分道而行,何況京尹?[2]人見近事,習耳目所熟,[3]稍殊異即怪之。其於道理有何所傷?聖君使行,即是故事。自古豈有定制也?停推巡緣府中褊迫是實,若別差人,即是妄說。豈有此事?小人言不可信,類如此,亦在大賢斟酌而斷之。流言止於智者,正謂此耳。客多,自修報狀不得。[4]伏惟照察。[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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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無使字。
  2. 方云:呂丞相本改定亦是以下十九字,綴於“事須臺參之”下,仍於“卻不如”下添“中丞”二字。慶善云:今本顛倒不可讀,當從唐本。不知洪所謂唐本者何本也?閣、杭、蜀本,只同今文,姑以闕疑可也。一曰“不用臺參”已下,當再出“臺參”二字,義亦自通。今按:二說皆未安。後說雖差勝,然文意似亦未足,當闕之以俟知者。
  3. 人上或有夫字。
  4. 或作“不及自修報”,或作“不及修報狀”。
  5. 照,方作昭。今按:唐人書帖,用照察字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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