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警察廳報奉令制止及解散北大等校學生開五一勞動大會情形呈內務總長

呈文
京師警察廳 總監薛之珩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5月24日
1923年5月24日

呈為奉令。謹將五月一日北大等校學生開會,本廳先後辦理情形具覆鑒核事:

竊奉調令開:准國務院函准吳巡閱使電稱:本月一日北大學生在天安門開全國旁動大會,登台宣講非常激烈。其中雜有鐵路工人甚伙,聲言打倒軍網,推翻政府,提倡全國鐵路罷工組織暗殺團云云。綜査以上行為,儼同叛逆,若再姑容,勢將釀成巨變。聞北大學生不過三十人,其餘係隨聲附和或出脅從。此事所關甚鉅,務請責成警察,以嚴厲手段制止解散,以遏亂萌等語。到院。查此案應由貴部飭警制止,消弭亂萌。函達査照辦理等因。到部。令行密令該廳,將是日開會情形詳晰覆。嗣後如遇此項情等,並應切實注意設法制止,是為至要。等因。

遵査四月三十據探報各校學生,擬於五月一日在天安門因勞工紀念開會,當以勞工紀念與學生無涉,遂即嚴為制止,不准集會。並飭所屬妥為防範,認真取締。不期即於是日下午十二時半,據各區報告,“査有北大學生乘深夜無人,在街巷暗行拋擲傳單,並於路旁電杆上粘貼內容係煽惑工人罷工、打倒軍閥等字樣。當飭一面將所點傳單連夜悉數揭除;一面嚴行査拿。旋據各區先後拿獲散布之人四名解廳訊。據供稱均係各校學生,被人唆使,情殊可憫,從寬誥誡保釋,交各該校自行管東。翌辰為五月日,復有北京大學等校學生百餘人,手指收回旅大等字樣旗幟,至天安門前集會演說,內有一部分不安分學生,攙雜其間,暗散共產主義之印刷品,立即嚴切制止。當場勒令解散。

此本廳對於五月一日學生開會之先後辦理情形也。玆奉前因,除密令區隊遵照隨時切實注意,從嚴制止外,理合呈覆鑒核。

謹呈

內務總長

中華民國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京師警察廳總監薛之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