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警察厅报奉令制止及解散北大等校学生开五一劳动大会情形呈内务总长

呈文
京师警察厅 总监薛之珩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5月24日
1923年5月24日

呈为奉令。谨将五月一日北大等校学生开会,本厅先后办理情形具覆鉴核事:

窃奉调令开:准国务院函准吴巡阅使电称:本月一日北大学生在天安门开全国旁动大会,登台宣讲非常激烈。其中杂有铁路工人甚伙,声言打倒军网,推翻政府,提倡全国铁路罢工组织暗杀团云云。综查以上行为,俨同叛逆,若再姑容,势将酿成巨变。闻北大学生不过三十人,其馀系随声附和或出胁从。此事所关甚钜,务请责成警察,以严厉手段制止解散,以遏乱萌等语。到院。查此案应由贵部饬警制止,消弭乱萌。函达查照办理等因。到部。令行密令该厅,将是日开会情形详晰覆。嗣后如遇此项情等,并应切实注意设法制止,是为至要。等因。

遵查四月三十据探报各校学生,拟于五月一日在天安门因劳工纪念开会,当以劳工纪念与学生无涉,遂即严为制止,不准集会。并饬所属妥为防范,认真取缔。不期即于是日下午十二时半,据各区报告,“查有北大学生乘深夜无人,在街巷暗行抛掷传单,并于路旁电杆上粘贴内容系煽惑工人罢工、打倒军阀等字样。当饬一面将所点传单连夜悉数揭除;一面严行查拿。旋据各区先后拿获散布之人四名解厅讯。据供称均系各校学生,被人唆使,情殊可悯,从宽诰诫保释,交各该校自行管东。翌辰为五月日,复有北京大学等校学生百馀人,手指收回旅大等字样旗帜,至天安门前集会演说,内有一部分不安分学生,搀杂其间,暗散共产主义之印刷品,立即严切制止。当场勒令解散。

此本厅对于五月一日学生开会之先后办理情形也。玆奉前因,除密令区队遵照随时切实注意,从严制止外,理合呈覆鉴核。

谨呈

内务总长

中华民国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京师警察厅总监薛之珩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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