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五十年夏令時間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希遵照 (民國50年臺灣省政府令)
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為五十年夏令時間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希遵照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61年 1961年4月29日于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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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50)4 29 府人乙字第二六五一〇號
事由:爲五十年夏令時間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希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各縣市政府(局):
一 奉 行政院本年四月十二日臺五十人字第二二三五號令:「一、奉 總統五十年四月八日(50)臺統㈠義字第二五一五號令開:『一、該院五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臺五十人字第一八四二號呈:「爲五十年夏令時間擬照四十九年成例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二、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等因。二、除分行外,希卽遵照幷轉飭所屬遵照」。
主 席 周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