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 |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5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4日 公布於民國4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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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內政部為供應各級衛生機關所需醫療藥品器材,設置內政部藥品供應處。
第二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設左列各組:
- 一、採購組。
- 二、分配組。
- 三、儲備組。
- 四、總務組。
第三條
- 採購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採購事項。
- 二、關於藥品價格調查事項。
- 三、關於藥品進出口報關事項。
- 四、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項。
第四條
- 分配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分售事項。
- 二、關於藥品器材收支總登記事項。
- 三、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配發及報銷審核事項。
第五條
- 儲備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驗收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藥品分裝包裝事項。
第六條
-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繕寫及案件保管事項。
- 二、關於出納事項。
- 三、關於藥品運輸事項。
- 四、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七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置處長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置秘書一人,掌理文電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九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置組主任三人,總務主任一人,技術員二人至四人,組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術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事務員四人或五人,辦事員四人或五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組事務。
第十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 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人員之任用,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二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三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為便於供應各地醫生醫療機關藥品,得於適當地點設置供應站。
第十五條
-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