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5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4日
公布于民国44年6月4日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条

  内政部为供应各级卫生机关所需医疗药品器材,设置内政部药品供应处。

第二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设左列各组:
  一、采购组。
  二、分配组。
  三、储备组。
  四、总务组。

第三条

  采购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采购事项。
  二、关于药品价格调查事项。
  三、关于药品进出口报关事项。
  四、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项。

第四条

  分配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分售事项。
  二、关于药品器材收支总登记事项。
  三、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配发及报销审核事项。

第五条

  储备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药品验收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药品分装包装事项。

第六条

  总务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文件收发撰拟缮写及案件保管事项。
  二、关于出纳事项。
  三、关于药品运输事项。
  四、关于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七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置处长一人,承内政部部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一人,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置秘书一人,掌理文电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九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置组主任三人,总务主任一人,技术员二人至四人,组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术佐理员二人至四人,事务员四人或五人,办事员四人或五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组事务。

第十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 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二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为便于供应各地医生医疗机关药品,得于适当地点设置供应站。

第十五条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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